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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居住证制度发展历程:2013~2015年研究报告集结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市自1999年开始实行工作居住证制度,并施行至今。2012年,又有河北省、杭州市、黑龙江省、贵州省、山东省、陕西省等6地颁布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其中均明确实行居住证制度。第二类是由地方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这是当前各地进行居住证制度立法所采用的主要形式,如上海市、深圳市、成都市、江西省、河北省、山东省等。

地方居住证制度发展历程:2013~2015年研究报告集结成果

厦门市和珠海市早在1989年开始发放居住证,对象仅限于到当地投资开厂的华侨、港澳台地区人员,发证的目的也仅仅是给予上述人员出入境方便,并没有其他与当地市民待遇挂钩的内容。

北京市自1999年开始实行工作居住证制度,并施行至今。工作居住证由北京市人事局签发,个人不能申领,只能由用人单位申领,而且最初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才有资格申领,2003年之后申领范围有所扩展。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子女入托入学免收借读管理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证照、参加评奖、申请项目资助等。2002年6月,《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颁布施行。2003年9月,广东省开始实施《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此后,深圳市、长沙市、大连市、长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京市、武汉市、江苏省也先后出台人才居住证规定。申领人需要符合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投资创业等方面的要求,取得人才类居住证的人员享受的公共服务待遇与当地居民基本相同。

2004年,《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出台,《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对象扩大到“在上海市居住的非上海市户籍的境内人员”。2008年,深圳市、长春市、大连市、武汉市、长沙市等地在原有的人才类居住证制度基础上,开始推广居住证制度,适用对象拓展为全部外来人员。由于人才类居住证与就业类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条件、享受待遇方面存在差异,上述城市在新的居住证规章中也明确原有的人才类居住证规定继续有效,实际上形成了两类居住证并行的制度体系。2009年开始,无锡市、贵阳市、本溪市、成都市、苏州市、兰州市等地也颁布实施了居住证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

自2005年开始,昆明市、银川市、湖南省、浙江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江西省等地先后制定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成为法规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与专门的居住证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比,法规的规定更为笼统,主要是明确居住证的适用对象,持证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具体制度则授权地方政府另行制定。2012年,又有河北省、杭州市、黑龙江省、贵州省、山东省、陕西省等6地颁布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其中均明确实行居住证制度。

截至2012年年底,共有3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出台了居住证规定(详见表1)。按照立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类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发布,如广东省、浙江省、西藏自治区、贵州省等。第二类是由地方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这是当前各地进行居住证制度立法所采用的主要形式,如上海市、深圳市、成都市、江西省、河北省、山东省等。第三类则是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规定,如北京市、南京市、武汉市、长沙市等地。(www.xing528.com)

表1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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