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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控告,举报笔录——司法笔录训练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111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检察人员和记录人员,在笔录上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具明日期。写明被报案、控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报案、控告、举报人的关系。

报案,控告,举报笔录——司法笔录训练

(一)概念

报案、控告、举报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在接受公民或者单位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对报案、控告、举报情况进行客观记录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报案、控告、举报笔录是公民或者单位主动报案、控告、举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凭据,属于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一种形式;控告人是被害人的,则属于被害人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第111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二)格式

××××人民检察院

报案、控告、举报笔录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首部依次填写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报案、控告、举报笔录”。

2.正文。

(1)记录程序事项,依次填明下列事项:

“时间”栏:填写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年、月、日和接谈的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

“地点”栏:填写接谈的具体地点和场所。如果是电话报案、控告、举报的,除填写受话地点外,还应填写发话地点。

“报案、控告、举报事由”栏:填写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性质。

“记录人”栏:填写其职务和姓名。

(2)报案、控告、举报人基本情况。报案、控告、举报人基本情况,依次准确记清楚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所在单位、职务、电话号码和现住址等。

(3)报案、控告、举报内容。检察人员应告知报案、控告、举报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概括记清具体内容。告知是检察人员的法定职责,直接关系到报案、控告、举报人能否正确依法行使权利,如实反映情况,以及是否懂得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写明被报案、控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报案、控告、举报人的关系。被报案、控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报案、控告、举报人与被报案、控告、举报人间的关系,可填领导与被领导、同事、业务往来、亲朋、邻居,或是素不相识,及他们相互间的利害关系等。记清相互关系,便于了解双方的利害关系,了解其知情原因和知情程度,以便分析、鉴别、判断报案、控告、举报内容的可靠程度。

记清报案、控告、举报的具体内容。应当记清楚每一事实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经过、动机和目的、手段、结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凡陈述清楚的,应当一一具体记录清楚;凡未陈述清楚的,可在问清楚后再记。

写明当场提供证据或证人的情况。当场提供的物证、书证,应当载明物证、书证的名称、数量;提供其他证人或知情人的,对于证人和知情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及其知情原因和知情程度,凡陈述清楚的,应当记录清楚。

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记录要真实、客观,要不失原意,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具体事实、情节,应尽可能全面、详细地记录。报案、控告、举报人对事实的知情程度,要根据其陈述的原话,准确记录。例如:“我看得很清楚”“记得很清楚”等,都是确定性的;“记得好像是……”这是回忆性的,而且不很确定;“这可能是……”这仅是一种分析、推测。此类关键性的用语对分析、鉴别报案、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应准确地记录清楚。

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报案、控告、举报人的责任性表态,应当记录清楚。(www.xing528.com)

报案、控告、举报的请求事项,如请求对被报案、控告、举报人如何处罚以及采取紧急措施,请求在侦查期间为其保密等,应当一一记载清楚。

3.尾部。由报案、控告、举报人核对笔录后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然后由其签名或者捺指印。

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检察人员和记录人员,在笔录上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具明日期。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首部依次填写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报案、控告、举报笔录”。

2.正文。

(1)记录程序事项,依次填明下列事项:

“时间”栏:填写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年、月、日和接谈的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

“地点”栏:填写接谈的具体地点和场所。如果是电话报案、控告、举报的,除填写受话地点外,还应填写发话地点。

“报案、控告、举报事由”栏:填写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性质。

“记录人”栏:填写其职务和姓名。

(2)报案、控告、举报人基本情况。报案、控告、举报人基本情况,依次准确记清楚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所在单位、职务、电话号码和现住址等。

(3)报案、控告、举报内容。检察人员应告知报案、控告、举报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概括记清具体内容。告知是检察人员的法定职责,直接关系到报案、控告、举报人能否正确依法行使权利,如实反映情况,以及是否懂得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写明被报案、控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报案、控告、举报人的关系。被报案、控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报案、控告、举报人与被报案、控告、举报人间的关系,可填领导与被领导、同事、业务往来、亲朋、邻居,或是素不相识,及他们相互间的利害关系等。记清相互关系,便于了解双方的利害关系,了解其知情原因和知情程度,以便分析、鉴别、判断报案、控告、举报内容的可靠程度。

记清报案、控告、举报的具体内容。应当记清楚每一事实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经过、动机和目的、手段、结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凡陈述清楚的,应当一一具体记录清楚;凡未陈述清楚的,可在问清楚后再记。

写明当场提供证据或证人的情况。当场提供的物证、书证,应当载明物证、书证的名称、数量;提供其他证人或知情人的,对于证人和知情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及其知情原因和知情程度,凡陈述清楚的,应当记录清楚。

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记录要真实、客观,要不失原意,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具体事实、情节,应尽可能全面、详细地记录。报案、控告、举报人对事实的知情程度,要根据其陈述的原话,准确记录。例如:“我看得很清楚”“记得很清楚”等,都是确定性的;“记得好像是……”这是回忆性的,而且不很确定;“这可能是……”这仅是一种分析、推测。此类关键性的用语对分析、鉴别报案、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应准确地记录清楚。

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报案、控告、举报人的责任性表态,应当记录清楚。

报案、控告、举报的请求事项,如请求对被报案、控告、举报人如何处罚以及采取紧急措施,请求在侦查期间为其保密等,应当一一记载清楚。

3.尾部。由报案、控告、举报人核对笔录后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然后由其签名或者捺指印。

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检察人员和记录人员,在笔录上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具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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