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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笔录:司法训练成果-《司法笔录训练》摘要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概念自首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在接受犯罪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事实进行客观记录时使用的法律文书。自首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和鉴别真假自首的书面凭据;经查证属实,自首笔录是认定犯罪的证据。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携款、携物自首的,除应当场当面验收并开列清单外,还应在笔录中具体载明。

自首笔录:司法训练成果-《司法笔录训练》摘要

(一)概念

自首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在接受犯罪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事实进行客观记录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自首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和鉴别真假自首的书面凭据;经查证属实,自首笔录是认定犯罪的证据。自首,是犯罪人主动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符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是确定对自首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根据。

《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

(二)格式

××××人民检察院

自首笔录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依次填写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自首笔录”。

2.正文。

(1)记录程序事项,依次填写以下内容:

“时间”栏:填写记录的年月日和起止的具体时间,如“×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栏:填写记录所在的具体地点,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第×接待室”。

“记录人”栏:填写记录人的职务和姓名。

(2)自首人的基本情况。“自首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和“现在住址”等各栏分别据实填写自首人的基本情况。

(3)自首内容。自首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的记录,应当具体。对犯罪事实的每一事件或事实的情节,如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在场或牵涉的相关人、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经过、手段、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都应当详细地作具体记录。对犯罪事实内容的记录,要准确、客观,要不失原意,尽可能地记录原话。但自首是犯罪人的主动行为,不是侦查人员讯问,因此,对自首人重复的、啰唆的话,可以不记录;对其陈述不清楚的,可以在问清楚后再记录。

第二,证据。对自首人提供的证人和证据情况,应当具体地记录清楚。提供的证人、知情人,应当记清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与本案的关系。如果知情人讲清楚其知情原因或程度的,一并记清楚。提供的书证、物证情况,应当记清楚其名称、数量、存放地点或在何人手中。当场送交的书证、物证,应在笔录中具体载明名称、页数或件数,存放的,还应载明色泽和质量等情况。携款、携物自首的,除应当场当面验收并开列清单外,还应在笔录中具体载明。

另外,自首人检举、揭发其他人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包括共同犯罪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有关重要线索的,属于立功表现的范畴,不属于自首的内容,在本笔录中只需概括记载,其具体内容应当使用“报案、控告、举报笔录”单独记录。

第三,写明自首人对所犯罪行认罪悔罪的认识、对本案犯罪事实的供述程度(包括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事实)的表态以及对接受审查处理表明的态度。尤其是对供述程度所作的表述,应当按照原话准确记录清楚,以便分析、判断认罪悔罪的真诚程度,鉴别、判断真假自首。

自首人向检察机关有何请求也应记录清楚,例如,对自己退赃能力的说明和如何退赃的要求以及如何处理所提出的请求等,应当概括记明。(www.xing528.com)

3.尾部。

(1)自首人核对笔录后,签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由自首人签名或者盖章

(2)接待自首的检察人员签写其职务和姓名,并具明年、月、日。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依次填写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自首笔录”。

2.正文。

(1)记录程序事项,依次填写以下内容:

“时间”栏:填写记录的年月日和起止的具体时间,如“×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栏:填写记录所在的具体地点,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第×接待室”。

“记录人”栏:填写记录人的职务和姓名。

(2)自首人的基本情况。“自首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和“现在住址”等各栏分别据实填写自首人的基本情况。

(3)自首内容。自首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的记录,应当具体。对犯罪事实的每一事件或事实的情节,如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在场或牵涉的相关人、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经过、手段、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都应当详细地作具体记录。对犯罪事实内容的记录,要准确、客观,要不失原意,尽可能地记录原话。但自首是犯罪人的主动行为,不是侦查人员讯问,因此,对自首人重复的、啰唆的话,可以不记录;对其陈述不清楚的,可以在问清楚后再记录。

第二,证据。对自首人提供的证人和证据情况,应当具体地记录清楚。提供的证人、知情人,应当记清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与本案的关系。如果知情人讲清楚其知情原因或程度的,一并记清楚。提供的书证、物证情况,应当记清楚其名称、数量、存放地点或在何人手中。当场送交的书证、物证,应在笔录中具体载明名称、页数或件数,存放的,还应载明色泽和质量等情况。携款、携物自首的,除应当场当面验收并开列清单外,还应在笔录中具体载明。

另外,自首人检举、揭发其他人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包括共同犯罪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有关重要线索的,属于立功表现的范畴,不属于自首的内容,在本笔录中只需概括记载,其具体内容应当使用“报案、控告、举报笔录”单独记录。

第三,写明自首人对所犯罪行认罪悔罪的认识、对本案犯罪事实的供述程度(包括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事实)的表态以及对接受审查处理表明的态度。尤其是对供述程度所作的表述,应当按照原话准确记录清楚,以便分析、判断认罪悔罪的真诚程度,鉴别、判断真假自首。

自首人向检察机关有何请求也应记录清楚,例如,对自己退赃能力的说明和如何退赃的要求以及如何处理所提出的请求等,应当概括记明。

3.尾部。

(1)自首人核对笔录后,签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由自首人签名或者盖章。

(2)接待自首的检察人员签写其职务和姓名,并具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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