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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性定义与解释: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观点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1.1.1民用航空器适航性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曾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下面给出其中的几个定义。

民用航空器适航性定义与解释: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观点

飞机适航性是以“飞行安全水平”来衡量的。英国牛津字典对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解释是“fit to fly”,意思是“适于飞行”。国际民用飞机贯彻适航性要求已有多年,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规和制度。军用飞机实行适航性要求只是近些年才陆续开始,在坚持适航性基本理念和要求的同时,也赋予了适航性诸多新的内涵。赵越让[6]、Filippo De Florio[7]等介绍了适航的理念与原则。

9.1.1.1 民用航空器适航性

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曾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下面给出其中的几个定义。

1980年,美国科学院在《改进航空安全性》的报告中给出的定义:适航性是“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之内运行时,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和子系统、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

1992年,德国联邦航空局(LBA)对适航性的定义:“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符合于可接受的安全标准和达到适当的要求(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下),并具有与可接受的大纲一致的维修。”

我国对适航性的定义:适航性是指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运行特性,是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适航性要求飞行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安全运行状态。

尽管以上的几个定义不尽相同,但概括来讲,适航性可以理解为航空器经过证实符合一定的标准要求,适合于作航空飞行。当一架飞机设计状态冻结后,其固有的适航性随之确定。

9.1.1.2 军用飞机适航性(www.xing528.com)

适航性不仅是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属性,同样也是国家航空器(军用、警察、海监、应急救援)的固有属性。欧美主要航空发达国家在军用飞机适航性方面都有相应的技术与管理要求。

军用飞机适航性是能够保证军用飞机在实现其军事用途下安全运行的能力属性,并且这个属性是通过军用飞机性能验证得到确认的,以适航审查形式纳入军用飞机性能验证之中。适航性验证工作在时间顺序上是先于其他性能验证工作的。

9.1.1.3 适航标准要求的安全水平

20 世纪60年代各国开始制定适航规章时,确定了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水平应等同于人的自然意外死亡率——百万飞行小时发生低于一次的机毁人亡事故(概率为10-6次/飞行小时),这是一个公众、乘客、飞机设计制造人、运营商都能接受的安全水平,特别是公众可以接受的水平。

对于航空器设计,假设一架飞机有100 个主要系统或100 种主要造成机毁人亡的故障状态,每个系统或每个状态造成机毁人亡的概率为109 次/飞行小时,则由于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机毁人亡概率为10-7次/飞行小时,再给运营维修一个犯错误的安全余度,从而保证百万飞行小时的安全水平。

因此,适航管理的安全性标准为由于航空器本身原因引起的机毁人亡概率为10-7次/飞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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