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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财政体制及秦都、渭城两区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税制财政体制执行后,市本级与秦、渭两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仍未理顺,混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按企业隶属关系征税已不适应改革形势。

咸阳市财政体制及秦都、渭城两区

1995 年1 月,咸阳执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秦渭两区税收分享比例做如下调整:秦都区地域内,城建税市与区分享比例为:90%、10%,其他各项税收和教育附加,市本级与秦都区分享比例为65%、35%;渭城区地域内,城建税市与区分享比例为:92%、8%,其他各税税收和教育附加,市本级与渭城区分享比例为:58%、42%。

分税制改革后,秦都、渭城两区财政遇到一些实际困难,1996 年,市财政给予秦、渭两区财力支持,规定收入秦都区的中央、省、市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及经济实体的财政收入(这部分收入本应全部上解市级),其中1994 年缴入秦都区的670 万元收入不再上解市上,全部让给秦都区;对市级政府财政体制文件规定的应划归市上管理的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及经济实体的各项收入,继续留归秦都区征收管理,但对影响市级财政收入的1,300 万元,再给秦都区让700 万元,上解市的600 万元打入秦都区的递增上解基数,每年实行递增上解。对1995 年以后的中央、省、市三级所属单位新增税利大户(年税利额在5 万元以上),市与区按5∶5 分成;对农林特产税收入20%的增收上解部分,市上再让5 年。规定收入渭城区的中央、省、市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及经济实体的财政收入(这部分收入本应全部上解市级),其中1994 年缴入渭城区的670 万元收入不再上解市上,全部让给渭城区;对市级政府财政体制文件规定的应划归市上管理的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及经济实体的各项收入,继续留归渭城区征收管理,但对影响市级财政收入的1,500 万元,再给渭城区让1,000 万元,上解市500 万元并打入渭城区的递增上解基数,每年实行递增上解。对1995 年以后的中央、省、市三级所属单位新增税利大户(年税利额在5 万元以上),市与区按5∶5 分成;对农林特产税收入20%的增收上解部分,市上再让5 年。

分税制财政体制执行后,市本级与秦、渭两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仍未理顺,混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按企业隶属关系征税已不适应改革形势。为进一步理顺市本级与两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2002 年,对市本级与秦渭两区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按“税收共享、自求平衡“的原则,对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属地化征管、按比例共享。即:以2001 年决算数为基数,在确保两区既得财力的基础上,按税种分别确定市本级与两区的分享比例。自2003 年1 月1 日起,秦都区域内税务部门征收的每一笔税款,按比例分解入市国库和秦都国库;渭城区域内税务部门征收的每一笔税款,按比例分解入市国库和渭城国库。体制调整后新登记企业也按此办法执行。取消两区递增上解,以2002 年实际上解额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市财政局对秦渭两区“两税”上划基数按分税制体制调整后的数额重新确定。两税返还补助以2001 年返还补助额为基数。

从2003 年1 月1 日起,取消秦、渭两区原“总额分成”上解资金比例。以后两区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达到或超过上划基数的,市财政按规定计算并对增量部分按1∶0.15 系数予以返还;未达到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补助。增强两区日常财政资金调度能力,加快资金周转。(www.xing528.com)

2004 年再次对市区体制进行了微调,将市与两区分享比例统一为70∶30,以2003 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对差额部分通过财政结算予以补助。

2005 年1 月,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决定调整市与秦都区财政体制。根据2004年实际支出数和秦都区规定标准,核实秦都区划转的支出基数为950 万元,该基数通过当年年终市与区财政结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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