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合同内容规范及保护制度的研究

保险合同内容规范及保护制度的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保险人违背保险法上任意性规范,实施不利于保险消费者的契约行为,相关立法的目的首先在于规制该合同中的不当,排除任意性规范的条款。有鉴于此,我们应以正在进行中的《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为契机,顺应时代潮流,充分借鉴他人立法经验,确立保险合同之内容控制原则,以健全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在我国未来的保险法修改上,我们对此需要予以足够的认识。

保险合同内容规范及保护制度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保险的功能在于免除个人经济生活的忧虑,进而实现社会稳定与进步。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消费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多利用契约自由之名,行危害保险消费者之实。在顺应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潮流下,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予以内容控制,成为现代各国和地区保险立法上的一个方向。针对保险人违背保险法上任意性规范,实施不利于保险消费者的契约行为,相关立法的目的首先在于规制该合同中的不当,排除任意性规范的条款。针对保险人可能实施规避保险合同法上任意性规范的行为,各国和地区保险法上皆有一种特别控制条款予以规制,从而使得任意性规范具有“强制性”。但这一条款却为我国保险法立法者所忽略,相较于国外之先进立法实践,《保险法》的滞后已不容忽视。有鉴于此,我们应以正在进行中的《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为契机,顺应时代潮流,充分借鉴他人立法经验,确立保险合同之内容控制原则,以健全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99]有学者认为,保险业应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与产品条款突出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强信息披露,完善相应销售流程,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100]有学者认为,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对象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可以防止扩张解释保险条款,实现矫正的公平和法律制度自身对裁判权的有效制约。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101]有学者以法律规范的效力为视角,探讨了保险法规范的配置问题,认为保险法上的半强行性规范对于保险合同缔约人的行为调整具有特殊意义和功能,对于合同自由、合同正义的实现不可或缺。在我国未来的保险法修改上,我们对此需要予以足够的认识。[102]有学者认为,我国《保险法》有必要赋予保险人通过特约条款的方式控制风险水平的权利(或至少应承认实践中此类条款的合法性),而且此种权利应规定于保险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之中,使之既适用于财产保险,又可适用于人身保险。最重要的是,《保险法》应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限定,使之不至于像英国保险实践中那样,沦为保险人逃脱应有责任的工具。[103]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定的理赔标准和免责范围,广泛影响着参保群体的行为方式和道德价值导向。有学者认为,司法在裁断保险格式条款效力、填补漏洞时,除依保险条款一般解释原则外,还应重点斟酌其对公序良俗的冲突域协调,实现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成社会善良风气之养成,彰显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与进步之根本目的。[104]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效力认定,隐含着以何种主体作为判断标准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理性人标准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有作为保险合同解释的标准、作为说明义务是否明确的标准、作为当事人过错认定的标准这三种模式。主体的差异性,使得司法活动将这一标准予以个案化、立体化为必需,其他部门法也就这一标准的个案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具体而言,这一过程应通过以所拥有的能力和知识为基础对理性人进行立体化构建、回复当事人所置身的场景、考察相关交易习惯来实现。[105]有学者认为,理性人标准能够中立地看待合同条款和当事人行为的含义,在利益权衡上做到不偏不倚,符合公正解释的原则,为当下判断保险人能否抗辩之基本原则。[106]对于如何确立理性人标准的依据,有学者认为在保险合同领域,理性人标准的建构应当考虑合同各方的老练程度和理解能力、理性人置身的整体环境、交易惯例等三个因素。[107]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义务、排除保险人权利、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皆可认定为不当条款,以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108]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纠纷时,应注重两个方面的平衡:一是注重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要注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同时与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109](www.xing528.com)

有学者认为自杀条款之创制,调和了关于“自杀之可保性”命题的理论冲突,超越了危险共同体中团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对立,堪称20世纪初人寿保险法制史上的伟大法律革命。自杀免责期间之制度设计,旨在排除被保险人“缔约之际”已具备的、以取得保险金为目的之自杀风险,借此切断“自杀”与“保险金”之关联、稀释被保险人自杀之意念、达成举证责任之转换。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之相关规定仍显过于偏向于保险经营者之立场。[110]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金钱换承诺”的特种契约,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未来(包括或然性保险金赔付在内)的保险风险。中国保监会2007年批准颁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规定:当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保险人享有30%的保险金扣减权(该30%为绝对免赔率)。这一规定至少在保险金扣减权的法定要件、代位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以及保险制度的风险转移规则等四个方面存在不合法和不合理之处,不啻为对保险保障功能的极端异化,应加强对相关条款的公正审核。[1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