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出租汽车司机陈某的亲属。1998年2月3日午夜,陈某驾驶皇冠牌出租车载客前往市郊宾馆途中,正遇张某酒后驾驶“东风牌”载重卡车高速驶入逆行,将正常行驶的“皇冠车”撞翻致使陈某当场死亡,另外两名乘客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同时,张某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或者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什么是“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人民法院在审判交通肇事案件时对此是怎样具体掌握的?就本案而言,张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如此严重后果,是否属:“情节特别恶劣”,对其应如何处罚?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此,是否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是能否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而这种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则是人民法院据以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重要情节和客观依据之一。所以,修改后的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根据不同情节规定了3个量刑幅度,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规定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情节规定的相对比较明确,而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掌握标准末做具体规定。对此还需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前,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仍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和掌握上述量刑情节。即:具有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www.xing528.com)
据此,张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2人死亡一人重伤,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应认定张某的犯罪行为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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