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蓟门法学:财产份额及其他成员

蓟门法学:财产份额及其他成员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滋贺秀三的观点,妾对于夫家而言没有所谓的“主体”地位,[40]所以顾氏一房所得山居、基地及官田应属“嗣孙”代位继承其“拟制父亲”的财产,而非顾氏的财产。在此,笔者更倾向于解释为嗣孙的家产继承份额是包含对顾氏的赡养费用。义子的宗法地位受到严格的限制,但赋予连续多年同居的义子有分得义父财产的权利。

蓟门法学:财产份额及其他成员

学者滋贺秀三有言:“家族中每个人围绕家产的权利,如果换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是在继承法上的每个人的地位。”[35]在我看来,不仅体现在继承法,在与家族相关的一切权利仍是以宗法地位为最高准则

1.女儿及赘婿

根据碑文记载,顾氏所生的两个女儿,长女外嫁,次女尚幼。明代法律规定,户绝财产,若无同宗承继人,则由亲女承分。[36]而对于非户绝财产,不论是否出嫁,女儿都没有可主张的财产继承权,故在此份预嘱中,顾氏二女均无财产继承权。但次女未嫁,其出嫁时的嫁妆是需在分产时提前预留的,据此可视为是“预支的权利”。张世荣“不许招婿在家”一语,道出中国古代赘婿的身份地位。赘婿自古地位低下,在女方家族中被视为“如人疵赘,是余剩之物也”。在明代,招赘婿者,仍需立同宗继承人,负责祭祀事宜,赘婿不得插手。[37]财产继承上,赘婿只有在给付养老义务时,才能与同宗应继者家产均分,在其他情况下是不享有法律赋予的继承地位的。即便如此,赘婿只是名义上继用女方家产,其实仍是为原家庭的女儿所保留的一种间接继承权,与其本身无关。从明代判牍中可见,为维护这本就脆弱的财产权利,招婿入赘时,或有族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其对于赘婿的认可,表面是让族人监督其履行赡养义务,实际则使族人变相地承认其地位,防止日后财产纠纷的产生。[38]

2.非生子(www.xing528.com)

古代家族中非生子可区分为两种:一是具有继承性意义的“嗣子”,二是具有恩养事实的“义子”。为便于区别,前者称“过房”,所谓过房,无子而以兄弟或同宗之子为后嗣;后者则称“乞养”,从词义上看,便知区别:嗣子的意义在于延续祭祀香火,义子则是出于道义。

关于嗣子过继,明初规定于《大明令》,[39]嗣子的选择有着严格的排列顺序:同宗昭穆相当之侄(同父周亲)、大功、小功、缌麻、远房及同姓。因顾氏无子奉养,张世荣在张氏同宗族内过继张姓孙辈给顾氏一房。按滋贺秀三的观点,妾对于夫家而言没有所谓的“主体”地位,[40]所以顾氏一房所得山居、基地及官田应属“嗣孙”代位继承其“拟制父亲”的财产,而非顾氏的财产。因为夫死后,夫的承继人负有代其亡父赡养父之妾的义务。在此,笔者更倾向于解释为嗣孙的家产继承份额是包含对顾氏的赡养费用。顾氏因膝下只有两女,“无子奉养……过继亲孙男张□”即是一例。

所谓乞养义子,与其说是法律关系,更不如为一种事实关系。因为乞养行为不同于过房,在服制上不会导致任何的变动。义子的宗法地位受到严格的限制,但赋予连续多年同居的义子有分得义父财产的权利。但从碑文的记载上看,吴添福并没有分得田产基地,只有每年一两的贴役银。一方面可能因吴添福早已“私搬居在外”,不属于家产继承者;另一方面可能因“宣德年间代当役未毕,擅自逃回”使张世荣负累受害,故不予其继承权利也是有可能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