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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抵押及浮动抵押,创业法学知识精选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为标的,一方面扩大了担保的财产范围,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持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

财产抵押及浮动抵押,创业法学知识精选

财产抵押一般不作为独立融资方式,而是作为借贷法律关系中对金融机构债权的一种担保。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人对债务履行的担保。

● 抵押合同订立

抵押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抵押人,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而债权人也同时是抵押权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即为抵押财产。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担保的范围。

● 可抵押财产的类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www.xing528.com)

● 禁止抵押的财产类型

我国《担保法》第37条还规定了如下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财产抵押的形式

一般抵押。一般抵押适用时,针对每个债务合同单独签订对应的抵押合同,对那些经常有债务往来的企业来说不灵活,适合不经常发生的合同使用,比如住房贷款。一般抵押规定见《物权法》第16章第1节。

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由于标的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而财产的额度最终在主债务偿还期限截止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事项时,在该时点上所有的动产将成为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为标的,一方面扩大了担保的财产范围,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持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其劣势在于财产的最终价值不稳定,处于变动的状态。《物权法》第181条和第189条对浮动抵押进行了规定。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和浮动抵押不同,其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并不是抵押财产的价值,而是所担保的债权不确定,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都承担保证责任。当发生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所约定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在最高限额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6章第2节中有相关规定。

● 财产抵押的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财产设定抵押后的效力如下。

财产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并不转移对于抵押财产的实际占有。

债权人优先就该财产受偿。当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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