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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犯罪:探索自我认知的影响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犯罪行为决策是一种行为经济、也是一种认知心理,但更是一种社会文化。试图聆听犯罪人对于自我行为和心理的描述时,此时的自我叙述经过了漫长的案发过程和诉讼过程甚至监禁过程,已经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其他社会主体意识的“污染”。

人格与犯罪:探索自我认知的影响

一个被关押于阿根廷联邦监狱局所属的德尔苏尔第9男子监狱、犯杀人罪的囚犯,是这样描述的:“罪恶被分担给了他人,而将我们的一份传给其他人是很容易的,既容易也很急迫。因此,除了法官要将他们应分担的责任、制度应分担的责任和我们身边的人应分担的责任传给我们,——难道不是吗?——我仍然不明白对法官、制度和我们周围的人来说公正是什么。因为我们所有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有罪,所以我同意无罪的人不受审判。没有人教给我。我没有从任何人那里学到在社会生活是怎么一回事。我只是大致感到了那是一场比赛,而获胜者是那些付出最少而所得最多的人。所以我很糊涂,不知道我要什么,而我的生活就成了这个样子。我可以编造出1001个理由或借口来,但又有什么用呢?为了让自己感觉好些?让其他人同意我的看法?不管哪一个都太晚了……罪行不能收回,我知道这一点。正因如此,我做所有能做的事情,以远离犯罪或叫他们不要缠着我。但最严重的罪恶是我对自己犯下的罪恶。如果罪恶这个词听起来太严重,我可以说是每天的失败和挫折。事实是,年复一年我都认为挫折不会有什么后果,但麻烦越积越多,最后使我无法忍受。自由不仅是能够自由行走,甚至也不是做这个或那个的权力。最彻底的自由超越了你与其他人分享的生活,是你在思想的世界中找到的自由,在那里你没有别的选择,只能比较、判断和选择。怀疑和反对的义务是一个合法的义务。”[31]

我国学者2008年8月对东北H市某监狱进行的以访谈为主、问卷调查为辅的定性研究显示,日常生活中不论是“老实人”还是“小混混”,当他自认为“伤了面子”,没了自尊的时候,都倾向于选择极端的手段保护自己的面子,维护自己的权威。由此可见,犯罪行为决策是一种行为经济、也是一种认知心理,但更是一种社会文化。如:“村里的地现在不太多了,我家的地和邻居的地挨着,他家的地在他家宅基地后面不远。过年之后他家盖房子,房基一伸出来就把我家的地给占上了一点,以前两家公用的排水沟被他自己给圈在里面了。我就去找他家理论,那天说的都挺过激的,就对骂了起来,后来我们被人给劝开了。隔天村干部来调解,说是他家愿意补偿一千多元钱,我不同意。村干部说为了村里的安定,让我先别闹,他再和我邻居家调解,给面子一下,争取达成一致后再让他动工,我就答应了。到了晚上我去地里挑水,正看到他家那房子还继续施工呢,我去和他们理论,他家人根本就不搭理我,他媳妇还用棍子打了我,当时很多盖房子的人都在那儿看着呢。我要是不动手他们会怎么看我,都是本村人。我就拿着镰刀和他家的人打起来了,后来打斗中杀了人了。(M10)我杀的是我女朋友。我俩感情平时还挺好的。那阵就商量要结婚,他们家就嫌弃我家给的彩礼少,一直拖着不让登记。我家也不能出更多的彩礼钱。出事那天我和我女朋友因为这事吵架了,她觉得我们家不出钱是根本就没诚意要结婚,她转身不给面子要走,说不和我结婚了。我当时一来气就去厨房把菜刀拿起来砍了我朋友。其实我们认识好几年了,平常感情还挺好的。我就是受不了她拿不结婚这事威胁我。(M5)我和朋友一起去吃饭,在停车场停车的时候碰见了那三个人。他们那车堵着道半天也不开走,开始按了半天车喇叭他不搭理我们,在我们家那片混的谁敢这么对我们,我和我朋友就下车把他们那司机拽下来了,给了他个耳光。他们那三个人都下车了和我们就打起来了。我朋友那有把枪,自制的,我就拿来给了他们两枪,没想到就把其中一个给当场打死了。(M7)”[32]

来自另一份经验研究的结果则显示,“从访谈所涉及的犯罪人来看,他们对于自己所涉及的纠纷都持有一种很理性的态度。一个当事人说:‘这事没完,我现在算是明白了,出去了我还得闹,不能吃这个亏。’”[33]马茨阿私下与青少年犯罪人会谈时,发现这些青少年犯罪人并不尊奉犯罪行为本身,更有甚者,他们认为这些犯罪行为在道义上是错误的,并认为自己具有可使罪行减轻的情状,因此他们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无辜”的。[34](www.xing528.com)

任何犯罪对于犯罪者本人都不是无意义的,或者在犯罪时有某种需求,或者在事后获得了某种正当性。很难说犯罪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因为,同样的行为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意义,虽然在刑事责任中并不更多地考虑这些因素,他们只关注行为和行为的危害。如果承认犯罪人在犯罪时是有意识的、自主的人,而最终为其行为提供内容和意义的是社会结构,但是很遗憾地,通常只有在行为发生后其性质才能显露出来,所以,行为人破坏法律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试图最大限度地解释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和描述其具体心理的科学理论,在其他研究者看来,却往往不那么“科学”。试图聆听犯罪人对于自我行为和心理的描述时,此时的自我叙述经过了漫长的案发过程和诉讼过程甚至监禁过程,已经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其他社会主体意识的“污染”。此时,更为务实的做法是聆听犯罪人的辩解和愧疚,从中获得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更为真实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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