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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民事诉讼标的范畴研究的意义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概言之,本书的研究至少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助于深化对诉、诉讼标的等范畴的研究。

深化对民事诉讼标的范畴研究的意义

民事诉讼请求(以下简称“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实践中基础性的概念。从理论上看,其与诉和诉讼标的密切相关;从实践角度看,其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推进以及终结有着重要影响,不仅事关当事人诉讼成败,同时对法院的审理、裁判形成制约。我国现行民诉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大量条文使用了“诉讼请求”这一术语,[1]但对何谓诉讼请求却未作任何界定。理论上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就是诉讼标的,两者并无分别;也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是两个概念,二者并不相同。[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来看,其中既使用了“诉讼请求”概念,也使用了“诉讼标的”概念,很显然,立法将两者区别使用。本书也认为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以及诉讼实践中通常使用的诉讼请求实际上相当于诉之声明,[3]与诉讼标的具有不同内涵和价值。

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时习惯于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所惯常使用的一些范畴进行“比较法”的研究,这些研究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基础理论的抽象性,再加上我们的研究方法常囿于从“某说”到“某说”的介绍与评析,缺少对当下民诉法及诉讼实践的深入关注,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与诉讼实践脱节的问题比较严重,这一问题在对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这一组基础性概念的研究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尽管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诉讼请求作了多处规定,但国内民诉法学界却更多关注诉讼标的、诉之变更、诉之合并等问题,对诉讼请求关注较少。由于没有将诉的理论和诉讼标的理论“纳入审判实践中去界定、分解或重构”,故在司法实务界,在大多数审判人员意识中,诉与诉讼标的之概念只不过是学术圈内自娱自乐的游戏符号而已,与具体诉讼实践几乎没有关联。[4]这种状况一方面削弱了理论研究的价值,另一方面也造成实践的混乱。因此,有必要从缕析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者关系出发,借助诉与诉讼标的研究成果,对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的诉讼请求进行系统分析与研究。

概言之,本书的研究至少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深化对诉、诉讼标的等范畴的研究。诉的理论和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于民事诉讼法学习者和研究者来讲,“就像一座必须经过的桥”。[5]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的理论和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总体而言是肤浅的,有学者形容为“处于死水微澜的状态”。[6]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复杂,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研究方法问题。对诉和诉讼标的之研究必须紧扣民诉立法及诉讼实践,只有找到诉、诉讼标的理论与诉讼实践的连接点,这样的研究才有生命力,有价值,而诉讼请求问题恰恰就是诉、诉讼标的理论与诉讼实践的连接点。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有大量条文对诉讼请求相关内容作了规定,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审判人员也大量使用“诉讼请求”这一概念。对诉讼请求的研究客观上必将凸显诉与诉讼标的研究的价值,同时,对诉讼请求的研究也将拓展诉与诉讼标的研究的思路,为诉与诉讼标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素材。(www.xing528.com)

第二,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我国现行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诉讼请求作了大量规定,但对于究竟何谓诉讼请求,理论上认识并不清晰,各项规则所指涉的诉讼请求含义也不完全统一。“一如对诉讼标的的探讨一样,到目前为止,人们尚不能对诉讼请求的内涵达成共识,在理论和实践中使用这个概念的时候,其内容往往是各有所指,比较混乱。”[7]故从理论上对诉讼请求内涵进行辨析,对民诉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请求的规定进行研究,显然将对规范地运用诉讼请求概念、完善有关诉讼请求的规定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有助于指导诉讼实践。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请求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合并诉讼请求、漏判诉讼请求等,都是经常碰到的问题。然而,由于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均规定得比较简单,理论研究又关注较少,因此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把握与处理往往没有统一的思路,缺乏规范的程序。通过对诉讼请求内涵进行辨析,并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抽象的诉、诉讼标的理论进行“分解、重构”,从而构建相对体系化的诉讼请求理论,必将为诉讼实践提供有益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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