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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活动中获奖,学校是否有处分权?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人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获得幸运奖品,对其处分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学校没有处分权。既然周某的中奖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周某具有对获得奖品的所有权。学校与16周岁的未成年人周某约定将奖品归学校所有是无效的。但校方对周某的责任并未因此而了结,它应当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奖品价值为6800元,所以校方应向周某赔偿损失6800元。

未成年人活动中获奖,学校是否有处分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未成年人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获得幸运奖品,对其处分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学校没有处分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未成年人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获得幸运奖品,对其处分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学校没有处分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未成年人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获得幸运奖品,对其处分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学校没有处分权。

16岁的周某是某高中高二年级女生。2011年5月,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该市某电台一档综艺节目。在去参加节目前,学校对参加节目的同学作了两个规定:一是入场时按队入场,入场后,每排的第一个同学统一发座位号,可以不对号入座;二是不管老师还是未成年人,如果中了奖,奖品统一归学校处理。在节目现场,周某所持有的134号座位号被宣布为幸运号码,她激动地上台领取价值6800元的奖品。在得奖的第二天,学校教导处主任告诉她,这个奖品她不能拿,首先在节目现场她手中所持的座位号确实为134号,但实际所坐的座位却不是134号,而是另外一名同学,这个奖品应由这名坐在134号座位上的同学去领取。另外,在参加节目前,学校与未成年人作过约定,所获奖品应归学校统一处理,因此周某不能获得这个奖品。后该价值6800元的奖品让学校赠与了某福利院。周某的家长认为学校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道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将奖品返还,并向周某作出道歉。

16岁的周某是某高中高二年级女生。2011年5月,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该市某电台一档综艺节目。在去参加节目前,学校对参加节目的同学作了两个规定:一是入场时按队入场,入场后,每排的第一个同学统一发座位号,可以不对号入座;二是不管老师还是未成年人,如果中了奖,奖品统一归学校处理。在节目现场,周某所持有的134号座位号被宣布为幸运号码,她激动地上台领取价值6800元的奖品。在得奖的第二天,学校教导处主任告诉她,这个奖品她不能拿,首先在节目现场她手中所持的座位号确实为134号,但实际所坐的座位却不是134号,而是另外一名同学,这个奖品应由这名坐在134号座位上的同学去领取。另外,在参加节目前,学校与未成年人作过约定,所获奖品应归学校统一处理,因此周某不能获得这个奖品。后该价值6800元的奖品让学校赠与了某福利院。周某的家长认为学校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道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将奖品返还,并向周某作出道歉。

16岁的周某是某高中高二年级女生。2011年5月,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该市某电台一档综艺节目。在去参加节目前,学校对参加节目的同学作了两个规定:一是入场时按队入场,入场后,每排的第一个同学统一发座位号,可以不对号入座;二是不管老师还是未成年人,如果中了奖,奖品统一归学校处理。在节目现场,周某所持有的134号座位号被宣布为幸运号码,她激动地上台领取价值6800元的奖品。在得奖的第二天,学校教导处主任告诉她,这个奖品她不能拿,首先在节目现场她手中所持的座位号确实为134号,但实际所坐的座位却不是134号,而是另外一名同学,这个奖品应由这名坐在134号座位上的同学去领取。另外,在参加节目前,学校与未成年人作过约定,所获奖品应归学校统一处理,因此周某不能获得这个奖品。后该价值6800元的奖品让学校赠与了某福利院。周某的家长认为学校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道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将奖品返还,并向周某作出道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奖品所有权的归属;二是学校与未成年人就奖品的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中奖者应是手持134号的周某还是实际坐在134号座位上的同学呢?周某主张当时她参加节目时给她的座位号就是134号,所以对实际座位号并未在意。而学校主张134号实际坐着的是另外一名女生,不是周某。由于134号持有者究竟是谁并未明确,已经无法查明。在这种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周某自认为是134号走上讲台领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难以查明134号持有者的情况是由于学校自身造成的,因而这一情况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实际中奖人周某承担。既然周某的中奖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周某具有对获得奖品的所有权。

那么学校与未成年人事先就中奖问题所作的约定是否能让学校从周某手中拿走奖品呢?学校与16周岁的未成年人周某约定将奖品归学校所有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之外,其他的民事活动不能单独参加,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本案中学校与周某就价值为6800元的大额奖品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6800元就我国目前来说,属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对此,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处置的,其处置权应由其家长来行使。既然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就奖品归属的约定是无效的,那么学校依据该无效约定占有本应由周某所有的奖品就失去了正当理由。学校应当无条件地向周某返还奖品。

在本案中,校方将其非法占有的周某的奖品赠与某福利院是不妥当的,但基于福利院的福利性质,加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可以认定这一赠与行为有效。这样,奖品的所有权从交付之时起就已经转移给了福利院。但校方对周某的责任并未因此而了结,它应当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奖品是特定物或者是已经特定化了的物,所以因校方原因造成其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照价赔偿。奖品价值为6800元,所以校方应向周某赔偿损失

6800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奖品所有权的归属;二是学校与未成年人就奖品的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中奖者应是手持134号的周某还是实际坐在134号座位上的同学呢?周某主张当时她参加节目时给她的座位号就是134号,所以对实际座位号并未在意。而学校主张134号实际坐着的是另外一名女生,不是周某。由于134号持有者究竟是谁并未明确,已经无法查明。在这种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周某自认为是134号走上讲台领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难以查明134号持有者的情况是由于学校自身造成的,因而这一情况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实际中奖人周某承担。既然周某的中奖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周某具有对获得奖品的所有权。

那么学校与未成年人事先就中奖问题所作的约定是否能让学校从周某手中拿走奖品呢?学校与16周岁的未成年人周某约定将奖品归学校所有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之外,其他的民事活动不能单独参加,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本案中学校与周某就价值为6800元的大额奖品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6800元就我国目前来说,属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对此,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处置的,其处置权应由其家长来行使。既然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就奖品归属的约定是无效的,那么学校依据该无效约定占有本应由周某所有的奖品就失去了正当理由。学校应当无条件地向周某返还奖品。

在本案中,校方将其非法占有的周某的奖品赠与某福利院是不妥当的,但基于福利院的福利性质,加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可以认定这一赠与行为有效。这样,奖品的所有权从交付之时起就已经转移给了福利院。但校方对周某的责任并未因此而了结,它应当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奖品是特定物或者是已经特定化了的物,所以因校方原因造成其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照价赔偿。奖品价值为6800元,所以校方应向周某赔偿损失

6800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奖品所有权的归属;二是学校与未成年人就奖品的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中奖者应是手持134号的周某还是实际坐在134号座位上的同学呢?周某主张当时她参加节目时给她的座位号就是134号,所以对实际座位号并未在意。而学校主张134号实际坐着的是另外一名女生,不是周某。由于134号持有者究竟是谁并未明确,已经无法查明。在这种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周某自认为是134号走上讲台领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难以查明134号持有者的情况是由于学校自身造成的,因而这一情况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实际中奖人周某承担。既然周某的中奖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周某具有对获得奖品的所有权。

那么学校与未成年人事先就中奖问题所作的约定是否能让学校从周某手中拿走奖品呢?学校与16周岁的未成年人周某约定将奖品归学校所有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之外,其他的民事活动不能单独参加,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本案中学校与周某就价值为6800元的大额奖品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6800元就我国目前来说,属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对此,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处置的,其处置权应由其家长来行使。既然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就奖品归属的约定是无效的,那么学校依据该无效约定占有本应由周某所有的奖品就失去了正当理由。学校应当无条件地向周某返还奖品。(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校方将其非法占有的周某的奖品赠与某福利院是不妥当的,但基于福利院的福利性质,加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可以认定这一赠与行为有效。这样,奖品的所有权从交付之时起就已经转移给了福利院。但校方对周某的责任并未因此而了结,它应当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奖品是特定物或者是已经特定化了的物,所以因校方原因造成其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照价赔偿。奖品价值为6800元,所以校方应向周某赔偿损失

6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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