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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务: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民法通则》实施前的适用民事政策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是我国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然而,作者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法律依据、以“民事政策”作为判决理由进行关键词查询,搜索到235个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时间跨度是2011年至2017年,由此可以说明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可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依据,但使用频率较低。

民法实务: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民法通则》实施前的适用

民事政策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是我国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下面我们看一个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法院依据民事政策作出判决的案例。

案例2

1985年A村的甲承包B村的一片长期荒芜且无人愿意承包的水塘。B村当时经过村民集体讨论同意甲承包,期限为5年,前两年甲每年向B村缴纳1万斤鱼,后三年甲每年缴纳2万斤鱼。

甲承包后投进了几万尾鱼苗,长势良好,很快有了收益。但是B村支部书记乙看到甲很快获利,但是没有给自己任何好处,就怂恿本村人去偷鱼。特别是乙的侄儿,在甲雇人看鱼塘后仍然偷鱼,被抓住,于是发生纠纷。乙就煽动村民去公开抢鱼。双方发生打架。最后甲的儿子被打晕,女儿被打伤。

甲无奈叫来了镇党委书记,镇党委书记却说,承包合同没有经过镇里同意,无效。B村就将合同撕毁,强行占领了鱼塘,鱼塘中的鱼也被打捞殆尽,甲损失惨重,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①解除承包合同,鱼塘使用权归B村,鱼归B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②B村补偿甲投入鱼塘中鱼苗款和护塘报酬3000元;归还抢走甲的渔网等工具;③赔偿甲儿子、女儿医疗费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我国当时法律没有规定允许异地承包,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www.xing528.com)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被哄抢的鲜鱼折抵第一年承包费的50%,其他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改判的依据主要是1983年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该文件中规定,根据我国农村情况,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类别、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按劳分配方式以及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保持各自的特点……可以按地域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联合。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这样,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然而然地毫不勉强地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经济联合,可以把众多的分散的生产者联结起来,使之成为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上述党中央1983年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允许“跨地域联合”,因此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异地承包,但是异地承包属于中央1号文件中允许的“跨地域联合”,故而异地承包符合党中央政策,因而是有效的。故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2]

(二)《民法通则》实施后的适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民法通则》的实施,“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冷落,理论研究者甚少。然而,作者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法律依据、以“民事政策”作为判决理由进行关键词查询,搜索到235个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时间跨度是2011年至2017年,由此可以说明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可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依据,但使用频率较低。从查询到的判决中可以看出,以民事政策为依据的判决,主要解决收养、房产、继承、典当、坟地等民事纠纷。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申字第63号“申请人高某、赵某、李某与被申请人赵某1法定继承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中对民事政策进行了如下适用:

法院认为: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至今有效,其中,第28项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同时,一、二审判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后适用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认为我国认可事实收养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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