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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调查方法的介绍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对庭审当事人调查制度的合理设计,当事人陈述这种证据类型所面临的困境和中国刑事司法在这方面所遭遇的窘境,提升当事人陈述在事实认定中的证据作用。

当事人陈述调查方法的介绍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在公诉案件中,主要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疑最为了解案件情况,其陈述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来源,但另一方面,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陈述时掩盖对其不利的事实也是一种常见的心理。这样一来,容易出现的证据困境就是:当事人的非利己性陈述,一般都被认为具有极强的真实性,但却不容易在和平的程序环境中获得;当事人的利己性陈述极为常见,但因其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却不容易让人相信。针对这种证据困境,有效的庭审证据调查制度应当具有的功能是:一方面,有助于引出真实的非利己性当事人陈述;另一方面,有助于使利己性的当事人陈述“露出马脚”。

可以说,正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当事人庭审调查制度设计,导致庭审常常流于形式,案件事实的认定依赖于书面材料。所以,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窘境是: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利己性的陈述对定罪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常常都是来自于侦查阶段,其自愿性往往让人怀疑,进而也给其真实性投上了阴影;②利己性的陈述,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还是被害人的陈述,都很难单独发挥证明作用(在法官眼里常常被视为需要证明的事实主张而不是证据),而更多地依赖于当事人陈述之外的其他证据来进行证明。尤其是在对某一证明对象仅存在着两方当事人一对一的冲突性利己陈述时,使得裁判者在事实认定上甚感棘手。(www.xing528.com)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对庭审当事人调查制度的合理设计,当事人陈述这种证据类型所面临的困境和中国刑事司法在这方面所遭遇的窘境,提升当事人陈述在事实认定中的证据作用。笔者将在对中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还需推进的改革方向。本章的实证研究对象是以成都市法院的刑事审判为样本,对此需要说明的是:首先,之所以以此为研究对象,既是因为实证材料获取方便,更是因为成都市法院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全国法院中走在最前头,其司法实践更能凸显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可能性和其中存在的困难;其次,成都市法院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从2015年2月启动以来,一直都在推进中,但本章仅选取了2015年至2017年审理的案件作为研究范围,主要考虑的是这一期间的案件基本上都已经审结,且案卷材料比较齐全,能够满足问题分析的需要。本章分析研究刑事庭审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证据调查问题,同时就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及其相关证据调查问题一并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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