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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对案件事实认定无影响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当事人陈述对案件事实认定无影响

(一)当事人陈述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的形式有起诉状、答辩状庭审口头陈述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等。

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具有“两重性”,即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一方面,当事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有可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全面、清楚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他们又是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从利己的目的出发,往往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加以夸大,对不利于己的事实就加以掩盖或缩小,甚至可能歪曲事实、虚假陈述。因此,《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这意味着,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既予以重视又不轻信,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定其是否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当事人自认及其效力(www.xing528.com)

1.自认的概念。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予以承认或者主动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自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发生在诉讼过程之外的自认,一般不具有证据法上免除举证证明责任的效力,但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材料使用。

2.自认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作用,同时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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