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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主管角色转变:从非专业到总会计师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7年10月28日,国家教委发布了《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分总则、职责、权限、任免、奖惩、附则六章三十条,全面系统地对在高校试行总会计师制作了规定。为了加快在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教育部还多次举办总会计师培训班,培养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尽管教育部十分重视在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并采取了大量措施,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总会计师制度在高校实行的情况仍很不理想,在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仍任重道远。

财务工作主管角色转变:从非专业到总会计师制

改革开放后,随着高校经济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工作复杂性不断提高,经济工作对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影响不断加深,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在高校领导班子中必须要有懂经营、会财会、善管理的成员专职从事学校财务管理领导工作,以适应新形势对高校领导班子的要求。因此,培养和选拔具有经济观念、财会知识和财务管理经验的干部进入学校领导层,优化校级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已日显必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借鉴企业经济管理的经验,就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制度进行了探索,逐步明确了总会计师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在部分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早在1979年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中就提出了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第14条规定“凡设立一级财会机构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既是技术职称,又是行政职务,其职位相当于副校(院)长级”,并规定了高校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和工作权限。1982年,财政部转发的《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也强调:“部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并负责处理学校日常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暂时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必须责成一位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的职权。”1985年1月2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1条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1986年10月15日,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第3条指出:“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1987年10月28日,国家教委发布了《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分总则、职责、权限、任免、奖惩、附则六章三十条,全面系统地对在高校试行总会计师制作了规定。1991年10月29日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高等院校贯彻〈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意见》,文件根据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高校贯彻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具体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强调了在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求高校尽快培养和造就大批合格的总会计师人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置总会计师。1991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加速推行校(院)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作为“八五”期间高校财务工作的重点,并要求“‘八五’期间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与学校一起积极选拔和培养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要在1995年前配备完毕。总会计师统一领导高等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1994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当前国家教委委属高校财经工作中几点意见的通知》再次强调:“委属高校日常财经工作原则上坚持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1997年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6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一步理顺了总会计师与校(院)长之间的权责关系,强调了总会计师在学校财经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明确了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要求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应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院)长负责。”“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等。”(www.xing528.com)

在高校实行总会计师作为财务主管制度,是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对高等学校现行财经管理体制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总会计师作为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负责人,行使《总会计师条例》及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中规定的职权,并直接对校(院)长负责,这不仅强调了校(院)长法定的权力和责任,而且明确了总会计师在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中的领导作用,也有利于总会计师开展工作。通过这项改革,建立以总会计师为专业主管的、纵横结合的经济管理系统,对于改善学校财经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加快在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教育部还多次举办总会计师培训班,培养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尽管教育部十分重视在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并采取了大量措施,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总会计师制度在高校实行的情况仍很不理想,在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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