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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及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分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检察机关能否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持取消论的学者,大多认为这种制度设计有违既判力理论的要求,会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形成冲击。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有权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其正当性在于宪法的授权。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其正当性还在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已确立了检察机关公益代表人的地位。

既判力理论及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分析

从域外民事诉讼立法来看,有的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权参加诉讼和提起诉讼,对参加和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权提出抗诉。“不过在此情形下,检察官的身份并不是审判机关的监督者,而是享有当事人的资格和权利,检察官介入包括再审在内的诉讼程序的根据并不是审判监督权,而是公共利益权。”[52]苏联,检察长在民事诉讼中不仅是纯粹的当事人,还是处于法院之上的监督机关,但苏联解体以后,依2002年《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其参加审判的案件提出抗诉,[53]“检察机关从诉讼中的监督者转变为诉讼中的参与者”。[54]实际上,“在监督权的涵义上,普通法系、民法法系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虽然都以不同形式赋予最高检察长撤销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但仅限于在最高司法机构层面上,因为审判监督的基本涵义应当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而且检察院以监督名义撤销生效裁判,所撤销的是判决的判例效力,也就是撤销裁判超越司法权限作出的判决所产生的判例效力,而不是该判决对当事人私人利益和法律关系的确定力”。[55]可以认为,在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中很难找到与我国相类似的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启动再审的做法,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启动再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独有的制度设计。对这种制度设计,有必要探讨其正当性。

对检察机关能否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持取消论的学者,大多认为这种制度设计有违既判力理论的要求,会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形成冲击。实际上,仅从民事诉讼的既判力理论而言,是无法找到检察机关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正当性依据的,因为除了公益诉讼案件外,检察机关不是原诉讼中的当事人,既不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基本对象,也不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因而不能成为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但是,民事诉讼法作为部门法,不仅要受自身理论的指导,还必须以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为依据,并且民事诉讼理论是多元的,既判力理论只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理论。取消论的错误在于,只从民事诉讼法自身来考虑问题,漠视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只从既判力理论来考虑问题,漠视了民事诉讼的其他理论。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有权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其正当性在于宪法的授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具有何种职责,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诉讼有权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权。取消论与宪法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在理论上或者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某些问题,甚至有的问题在解决时还有相当大的难度,但这并不构成取消检察机关启动再审权力的理由,而只能视为改革与完善这一制度的努力方向。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其正当性还在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已确立了检察机关公益代表人的地位。

检察机关一元启动再审论,实际上是将民事检察监督权异化为了一种“审判权”,不仅在域外没有先例,而且在操作上也不具有可行性。正因为如此,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并没有多大的影响力。(www.xing528.com)

限制论和保留论应该说各有其理,但保留论似乎占据主导地位。笔者的观点是:虽然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启动再审,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事审判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从事后监督逐渐扩展到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随着我国民事审判质量的日益提高,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启动再审的范围从发展趋势来看将会受到限制。虽然检察机关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在既判力理论中无法找到正当性的依据,但检察机关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仍然要受到既判力理论的制约,毕竟在一个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再审程序的启动只能是十分例外的情形。因此,可以说限制论应当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性选择。

就再审检察建议而言,对其评价不能绝对化。韩静茹博士选择了效率、成本、收益、价值冲突平衡能力四项指标,对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各自的积极功效与不足之处进行了综合考量,认为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在效率和实体性收益方面的确定性较差,但其具有对抗性较弱、运行成本较低等方面的优势。[56]这种认识问题的角度是正确的,对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既不能高估,也不能完全予以否定。之所以不能高估,是因为再审检察建议毕竟是柔性监督,柔性监督既是其优点也同时是其不足。之所以不能完全否定,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对此给予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再审检察建议能否体现出其价值和优势,关键在于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使再审检察建议真正在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生效裁判方面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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