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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理论与实训:信用的定义及本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信用的定义信用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二)信用的本质信用的本质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信用不仅是个体行为,而且是发生在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充分体现信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随着信用的发展,信用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愈加丰富,信用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

金融学理论与实训:信用的定义及本质

(一)信用的定义

信用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信用”一词,古已有之,原义多指相信、信任、声誉等,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信用有不同的理解。我们日常所说的信用的含义包含着信任、恪守诺言、实践承约等内容。信用一词有许多不同的意义,经济学中的信用有其特定的含义,专指借贷行为,即信用是商品和货币的所有者把商品和货币让渡给需求者并约定一定时间由借者还本付息的行为。

所以,信用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的运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信用的本质

信用的本质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借贷行为发生后,借方是债务人,有付款的法定义务;贷方是债权人,有要求付款的权利。所以借贷关系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信用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的统一。(www.xing528.com)

(1)信用不是一般的借贷行为,而是有条件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人们互相不计息的借贷行为和借贷关系不是信用和信用关系。只有有条件的借贷行为即必须偿还和支付利息才是信用。现实生活中有时也有无利息的借贷,但这是由于政治目的或某种经济目的而采取的免除利息的优惠,是一般中的特殊。西方不少国家的银行对企业的活期存款也往往不付利息,但存款者可以享受银行的有关服务和取得贷款的某些权利,所以这实际上还是有利息的。

(2)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即价值运动是通过一系列的借贷、偿还、支付过程实现的。在发生信用借贷行为时,借者只有暂时使用货币或商品的权利,所有权仍属于贷者;贷出的货币或商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让渡使用权。借贷行为发生时,并没有进行对等的交换,而只是价值单方面的转移。借方一定时期后必须还本付息,贷方得到了价值增值。

(3)信用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它是从属于商品货币经济的经济范畴,是发生在不同人、不同团体或国家之间有条件让渡货币或商品的一种经济关系。信用体现一种社会关系。信用不仅是个体行为,而且是发生在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成千上万的授信人和受信人发生信用关系,行为主体时而是授信人,时而是受信人,身份在不断变换。如银行在吸收存款时,是受信人,与存款客户发生信用联系;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则为授信人,与贷款客户发生信用联系。这充分体现信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随着信用的发展,信用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愈加丰富,信用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在现代社会,信用关系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尤其是经济领域。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由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编织而成的巨大社会关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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