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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公司重整招募程序的启示与验证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JM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多时,大量资产被查封冻结,导致始终不能向购房人交房,已引发多起群体事件。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羁押,管理层缺位多时。因此宜由管理人作为招募方组织招募。对于具有较高营运价值的JM公司而言,在公司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基本完成的条件下,宜在重整期间及时启动招募程序,通过合理的招募流程选定投资人。[23]郑志斌、张婷:《公司重整:角色与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

JM公司重整招募程序的启示与验证

通过上文的实证考察和理论分析,可以从感性和理性双重维度,对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的操作方式予以认知。现在不妨用上述分析结论,来验证本文起始提到的案例及相关设问,以达到“理论从实践中来,再回到实践中去”的效果。

第一,关于JM公司是否有必要招募投资人。由于该公司名下尚有70亩未开发地块及大量未销售商品房,在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的背景下,其营运价值和再生希望值得被看好。这也是引起大量投资人关注的主要原因。否则如果对该公司实施破产清算,不但大量优质资产被迫底价变现处置,而且很可能引发大量已购房业主群体的不稳定。

第二,关于招募主体的确定。因JM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多时,大量资产被查封冻结,导致始终不能向购房人交房,已引发多起群体事件。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羁押,管理层缺位多时。可见债务人已无能力启动自行管理,自然也无法完成投资人招募的重任。因此宜由管理人作为招募方组织招募。

第三,关于招募时间的确定。对于具有较高营运价值的JM公司而言,在公司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基本完成的条件下,宜在重整期间及时启动招募程序,通过合理的招募流程选定投资人。这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债权人利益保护及社会稳定的维护,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四,关于重整方确定方式的选择。由于意向投资方众多、竞争激烈,且JM公司资产结构相对清晰明确,对重整方的条件要求主要表现为资金价格因素,因此适宜采用通过第三方平台确定投资人,从而以市场化导向鼓励充分博弈,争取获得最有利的投资结果。

【注释】

[1]张亚琼,法学博士,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司法外的重组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为避免债务人被采取司法诉讼、执行或破产等强制手段,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达成债务重组或资产置换协议,以实现企业的困境复苏。

[3]胡利玲、张俊:《重整计划批准的标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编制:《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上册),第401页。

[4]何旺翔:《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编制:《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上册),第401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16日。

[6]Buchalik/Rinker in:Restrukturierung Sanierung Insolvenz,3.Aufl.,2009,S.128,Rn.109.转引自何旺翔:《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编制:《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上册),第401页。

[7]参见深圳中院:《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国清算网,http://www.yunqingsuan.com/news/detail/13010,访问日期:2017年5月7日。

[8]也有学者将这两种模式归纳为重整经营控制权的分配模式,进而区分为占有中的债务人(DIP)模式和管理人模式,并对两种模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比较分析。参见贺丹:《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71页以下。

[9]蒋瑜、徐璐:《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编制:《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上册),第392页。(www.xing528.com)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16日。

[11]参见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破字第(1-23、25-31)之6号民事裁定书,《历时两年,吕梁中院正式批准联盛集团重整方案,重整计划全文发布》,“山西资本圈”微信公众号,2017年4月22日。

[12]参见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图解破产”微信公众号,2017年4月22日。

[13]参见《江苏法院2011—2015年企业破产审判十大案例》,江苏法院网,http://www.jsfy.gov.cn/spxx2014/sfal/dxal/2016/08/12103255234.html,访问日期:2017年5月7日。

[14]郑志斌、张婷:《公司重整:角色与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94页。

[15]参见叶建平:《论“价值思维”和“无害准则”在重整中的适用——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简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编制:《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上册),第345~347页。

[16]在重整方的确定方式上,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与新纪元公司重整案类似,均采用了将两家投资人制作的重整预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方式,最终确定重整方。具体参见深圳中院:《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国清算网,http://www.yunqingsuan.com/news/detail/13067,访问日期:2017年5月7日。对此案例,文中不再赘述。

[17]参见深圳中院:《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国清算网,http://www.yunqingsuan.com/news/detail/13066,访问日期:2017年5月7日。

[18]参见史燕君:《重整计划投资人实为“量身定制”?》,《国际金融报》,2016年11月21日,第12版。

[19]贺丹:《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

[20]王福强:《破产重整中的营业保护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1页。

[21]王卫国:《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22]参见陆晓燕:《破产重整制度之“填白”路径思考》,王欣新、郑志斌主编:《破产法论坛》(第十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2页。

[23]郑志斌、张婷:《公司重整:角色与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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