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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法院选择及移送规则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事物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对特定诉讼标的所具有的管辖权。第一种情况即联邦法院主要管辖涉及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联邦政府签订的条约等案件。当某一案件既可在联邦法院也可在州法院进行起诉的情形下,原告可以对起诉法院进行选择,但是在原告选定州法院之后,被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进行移送。

诉讼管辖法院选择及移送规则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在政体上实行共和制也即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政府架构。美国的司法制度也深受政治结构多元性的影响。在该政治体制安排下,各州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其中就包括高度的司法自治权。具言之,基于美国的联邦制度体系,联邦和州既有相对独立立法权,又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权。因此,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进行选择就成了首要问题。

在法院部门设置方面,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弹劾法院三大类;而州法院的分类则相对复杂,一般可划分为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法院、上诉法院等。美国法院系统错综复杂,因此对于各法院管辖权的梳理便十分重要,而要对美国法院管辖权进行区分,事务管辖权是一个要点。所谓事物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对特定诉讼标的所具有的管辖权。[1]起诉时需要判断该诉讼事项是否属于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特定诉讼。

具体来看,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对联邦问题的管辖权,另一类为对异籍案件的管辖权。第一种情况即联邦法院主要管辖涉及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联邦政府签订的条约等案件。《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31条对联邦问题的管辖作了缩小解释,规定只有原告明确在诉讼书中写明其诉讼请求是基于联邦法律问题,此时才属于上述的联邦问题管辖范围。第二种情况即对于异籍案件类的管辖,其主要针对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产生的争议或一州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产生的争议。(www.xing528.com)

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不同州”作严格解释,要求所有的被告和所有的原告都必须来自不同的州。由此可见,异籍管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诉讼当事人包括所有的原告和所有的被告的州籍完全不同,也即原告中没有任何一人与被告中的任何一人同属一州公民;另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75000美元。对于州籍的确定,采用公民住所地原则,有趣的是,根据该原则,如果一个美国公民的住所地在国外,那他就不是任何一州的公民,也不是外国公民,不能适用异籍案件管辖权的规定。[2]异籍案件管辖权不适用于涉及外国人的纠纷,涉及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除非特别情况,也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此外,还有专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一些案件,如海商事案件、有关外交人员的案件等。另外,上述的75000美元不是原告的损失金额的确定,主要指当事人争议的数额(原告在诉讼书中标明的数额),而非法院判决的赔偿金数额。

当某一案件既可在联邦法院也可在州法院进行起诉的情形下,原告可以对起诉法院进行选择,但是在原告选定州法院之后,被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进行移送。只有被告可以行使案件移送的权利,并且案件移送的方向是单向的,即从州法院移至联邦法院。案件进行移送必须满足以下前提,《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41条a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只有联邦法院具有最初管辖权的案件即涉及联邦问题和异籍案件才可以移送。一般而言,可移送的案件只能移送到受理该诉讼案件的州法院所在地的联邦地区法院。”[3]时间必须是在被告接到案件具有可移送性的通知后的30天内,但外国政府作为被告的情况除外。《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41条b款对移送进行了限制,它规定对于联邦问题,并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州籍和住所而可以由被告移送;对于异籍类案件,当受理案件的被告非受理法院所在州的公民时方可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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