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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责任机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依照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决策机制是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但是,对于国家有决定意义的政府决策机制和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到目前为止,法律层面几乎都是空白。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正确行使决策权的保障机制是责任机制。责任机制是权利义务统一的表现。错误决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定要在决策后果演变为渎职犯罪之前,用行政手段予以制止和纠正。

研究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责任机制

不同组织的决策机制因其性质的不同,法律上对其规定并不完全一样。如依照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决策机制是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这既保证了每个参与审判的法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也保证了集体对个人的监督和限制。在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制。在公司内部,《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实行同股同权的决策机制,每个股东都有表决权,但股东持有股份的多少对表决权有实质的影响。在董事会中,则实行董事一人一票制,少数股份较小的股东因为没有自己的董事而不能参与董事会的表决。但是,对于国家有决定意义的政府决策机制和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到目前为止,法律层面几乎都是空白。加之分权界限不明,红头文件、上级精神、请示等非规范性内容对决策后果的影响不可小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尽管政策和文件都要求“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但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最终也会被腐败分子利用。官即是权,权即是受制约的可能性。官越大意味着被人管的可能性就越小。炙手可热的位置都是手握决策大权。从商业贿赂的案发情况看,集权和专制的单位,决策大权被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独揽,决策没有标准,也没有制约,随心所欲,恣意妄为。真正民主管理的企业,工程分包给谁,采购谁的设备,结论完全依赖质量和价格,商家没有行贿的必要,或者即使想行贿也不知道该向谁行贿。

正确行使决策权的保障机制是责任机制。它既是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的一种考量,也是对决策权的制约和监督。有责任机制的约束,决策者才有决策的压力。责任机制是权利义务统一的表现。错误决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实中,除了《刑法》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等相关规定外,行政法律中关于责任机制的规定极不完善。大量纳税人的贡献被腐败的官员挥霍和浪费,但无法追究他们的责任。从新闻报纸上,我们经常看到“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停工的报道,但看不到背后的责任者。震惊全国的以郑筱萸为代表的药监系统大案中,如果不是受贿犯罪,也不会牵扯出我国的医药体制改革失败的责任者[1]。决策错误经常被看成是工作经验不足而补交的学费。(www.xing528.com)

决策机制和责任机制本质上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不应该仅停留在道德政治的约束上。一定要在决策后果演变为渎职犯罪之前,用行政手段予以制止和纠正。让当官的制定政策来约束自己,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官员的良心上。这也许就是我国行政法制落后的原因,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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