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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金融监管法关联分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宏观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极大地妨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社会金融资源的最佳配置。在微观上,在金融监管法对私权主体信息失灵进行回应时,其首先要求被监管者都应及时地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充分性、完整性等。

信息与金融监管法关联分析

经济学中,人的经济行为被推定为是“理性”的,或是“合乎理性”的。“理性说”是西方经济学研讨中最基本的出发点。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型中,个体理性实际上包括以下两个假设: 一是决策者在行动中以自己的利益为目标,决策者追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 二是决策者具有最优决策所需要的完全信息。前一假设实际上是确立了决策者的决策原则,也可将之称为“理性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利己原则与效率原则; 后一假设的完全信息占有,假定了决策者具有作出最优决策的全部信息,这一假设显然是不太符合实际的,因为这一前提并不会自然形成,在决策主体进行决策时,其都会面临信息失灵的问题。这种信息失灵既可以表现为信息不完全,又有可能是信息供应不充分,也有可能是人为的故意隐瞒事实、掩盖事实或是提供虚假的信息,因此在金融监管中就必须将相关信息纳入监管的范围。

实际上,就单从信息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不仅私权主体的信息失灵需要法律克服,[10]公权机关在制定、实施法律之时所面临的信息失灵问题也需要由良好的法律机制加以克服。不过,法律对私权主体信息失灵的解决主要侧重于法律对信息的影响,这类法律规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使私权主体的决策信息更具有充分性、准确性及信息分布的更均匀性。在另一方面,法律对其自身的信息失灵的调整则是以信息对法律的影响为突破点,因为信息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从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这种以新的信息为基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就必然对以前的法律制度产生冲击,因此立法者就必须对目前的法律规则进行修正或重新立法。这种理论反映于金融监管法上同样也是如此,这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理解。

在宏观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极大地妨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社会金融资源的最佳配置。由于信息具有公共产品性,保密性较差,所以就可能导致许多搭便车者没有付费而使用信息,这样那些曾付出高成本进行信息研究的人由于低补偿或无补偿就会丧失从事信息研究的积极性,从而致使市场上信息供应不足。市场交易主体在信息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很难作出使资源配置极大化的决策。[11]对于监管者而言,若被监管者不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性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足,则会导致监管失灵,因此金融监管法对信息的要求是自不待言的。(www.xing528.com)

在微观上,在金融监管法对私权主体信息失灵进行回应时,其首先要求被监管者都应及时地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充分性、完整性等。然后,在此基础上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公开地域分布上的均衡性及公开时间上的一致性,从而达到公众对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监督的效果。就信息对金融监管法的影响而言,作者认为这也是个互动的过程,即虽然金融监管法应将相关信息归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从而造就一种信息的获取、发布与保密的秩序,但是信息的发展也必将对法律的创新产生效应,如在金融全球化、金融信息国际化的趋势下,如何进行国际间的信息分享与合作问题便对各国相关信息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挑战,如对各国银行保密法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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