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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恩历史哲学研究:功能解释的定义及举例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科恩的定义,功能解释就是用现象的效果这个倾向性事实来解释现象本身,更严谨些的表达是:“被解释项的特征由其对解释它的项的作用来决定。”[3]这个定义初听起来有些晦涩,为了形象而清楚地说明功能解释的含义,科恩举出很多例子。功能陈述是把一个或若干个功能归属于事物,功能解释如上所述,是通过现象的功能来解释现象。

科恩历史哲学研究:功能解释的定义及举例

逻辑学角度出发,功能是“有特定结构的事物或者系统在内部和外部的联系和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和能力。任何物质系统都是结构和功能的统一。结构是功能的基础,结构决定功能;功能是结构的表现,功能对结构又有反作用”[2]。这个定义指出,功能是结构的特性和表现形式,并对结构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譬如,资本主义在自由竞争时期的经济结构决定了其功能情况,它的功能是促进当时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的程度则由经济结构的状况(即它所容纳的生产力发展范围)来决定;同时,结构的功能(即促进的程度)又对结构产生作用,如果结构的功能是促进生产力发展,那么结构就会稳固;否则,结构早晚会被修整或者替换。

那么,功能解释是什么呢?根据科恩的定义,功能解释就是用现象的效果这个倾向性事实来解释现象本身,更严谨些的表达是:“被解释项的特征由其对解释它的项的作用来决定。”[3]这个定义初听起来有些晦涩,为了形象而清楚地说明功能解释的含义,科恩举出很多例子。现在,我们选择其中的两个例子[4](一个自然界现象,一个社会的现象)来说明什么是功能解释:

例6.1 鸟有空心骨是因为空心骨有助于飞行。

例6.2 鞋厂进行大规模生产是因为大规模生产带来经济效益。

例6.1中,被解释项是“鸟”,被解释项的特征是“有空心骨”,要解释的现象是“鸟为什么有空心骨?”解释的思路是“因为空心骨有助于鸟的飞行,所以鸟有空心骨”。它的基本模式是通过空心骨对鸟的作用情况来回答鸟为什么有空心骨,这是运用功能解释的一个范例。同样,例6.2中,被解释项是“鞋厂”,被解释项的特征是“鞋厂的大规模生产”,要解释的现象是“鞋厂为什么进行大规模生产?”这个解释的基本思路是“因为大规模生产为鞋厂带来经济效益,所以,鞋厂进行大规模生产”。这是运用大规模生产对鞋厂的作用情况来回答鞋厂具有大规模生产这个特征的根由,所以,例6.2也是运用功能解释。同时,我们可以发现,这两个例子回答的都是“为什么—问题”(why-question),解释的程序都是通过现象的效果来解释现象,所运用的功能解释相应地都属于“为什么—解释”(why-explanation)。(www.xing528.com)

我们知道,语句和命题是两回事,前者是用什么来表达,属于语言范畴;后者是指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属于逻辑学范畴。那么,通过现象的效果来解释现象时,就非常容易把语言表述形式和它所表达的命题类型混淆起来。换言之,陈述和解释在外延上不是同一关系。因此,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区分那些容易和功能解释相混淆的概念。

首先,需要区分功能陈述与功能解释。功能陈述是把一个或若干个功能归属于事物,功能解释如上所述,是通过现象的功能来解释现象。功能陈述与功能解释是不同的,因为功能陈述回答“是—什么”问题,功能解释回答“为什么—问题”,两者的意图是不同的。但是,这里有一个模糊地带,如果语境不太明朗,就会无法清楚地把功能陈述和功能解释区分开来。例如,用“心脏的功能是抽动血液”这个陈述就可以在“适当的语境”下分别回答“什么是心脏的功能”和“人为什么有心脏”这两个问题,前者是一个“是—什么”问题,对它的回答就是一个功能陈述;后者是一个“为什么—问题”,对它的回答构成一种功能解释。因此,对语句的归属必须综合考虑语境才能做出分析,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总是能够区分清楚。进而言之,科恩认为把“什么是心脏的功能”等同于“心脏有什么益处”也是一种混淆,虽然他对以有益陈述来分析功能陈述采取中立态度,但是有益陈述是把一个或若干个有益的效果归属于某物,因此既不能把它等同于功能陈述,也不能把它等同于功能解释。

其次,需要区分因果解释与功能解释。因果解释是一种常用的科学解释方法,是通过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来解释现象的存在根据。但科学解释方法中不只包括因果解释,还包括非因果解释,例如,在解释社会或历史事件时经常会用到的解释方法就有结构解释和功能解释等。因果解释和功能解释都属于“为什么—问题”,但是功能解释不同于因果解释。例如,监狱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其能巩固阶级统治和维护国家秩序,但是,巩固阶级统治和维护国家秩序并不是监狱产生的原因,而是监狱的功能,这就属于功能解释,而不属于因果解释。所以,“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5]。但是,持这一观点的法国著名社会学家E.迪尔凯姆同样提出:“关于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这两类问题,不仅应该分别研究,而且一般说来应该先研究前者,然后再研究后者。这种先后次序实际上也是符合社会事实的次序的。自然应该先研究现象的产生原因,而后再设法探明它造成的结果。这种方法也是很符合逻辑的,因为第一个问题一经解决,往往有助于第二个问题的解决。”[6]这样,他就把研究功能问题放到研究事物现象的因果问题之后,但是,这并不表明功能解释不重要,因为“一般说来,事实要使自己能够继续存在,它本身必须是有用的”[7]

最后,需要区分后果解释与功能解释。功能解释是一种后果解释,但不能把功能解释简单地等同于后果解释,因为功能解释的根据是:如果若一定类型的现象发生则会有一定的结果,那么这个现象发生。从这个形式可以看出,功能解释的根据是一个先在的或者同时发生的逻辑条件,而不是单纯的后果。进一步来说,所有的解释有一个前提:必须使结构的逻辑(一致性)标准与证实的实践(功能)标准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只有当后果解释是功能解释时,它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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