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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复境权的适用范围和约束力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根据古罗马人的说法,甚至自由人也可能因为复境权而恢复原状。根据复境权,落入敌手的奴隶由此释放后,将回到其故主的役使之下。根据有关复境权的法则,骡、马以及船只都被认为同奴隶处于同样的状态。4.复境权可以扩展至那些战争爆发时在敌国境内被扣留拘押的人。因此在休战期间,不得主张复境权。但是,若投降者并未作过任何明示或积极表示的约定,则复境权的一切约束力都依然存在。

战争与和平法:复境权的适用范围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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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境权的词源——在何种情况下发生效力——相关的可回复的物——在何种情况下复境权和战时一样适用于平时——哪些权利可以恢复,哪些不可以——何时不得享有复境权——在这些情况下市民法的扩展——叛逃者——赎回的战俘——国民——由复境权回复土地——先前所述关于动产的区别——现代的做法

1.相比从敌方获取的物,前辈法学家们关于复境权并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研究。古罗马人对国民进行了精确的管理,但是仍然经常出现某种相当程度的混乱,因此读者难以轻易地在属于万国法的部分和属于罗马市民法的部分之间作出区分。

在关于“复境权”(postliminium)一词的诸多意见中,斯卡沃拉(Scaevola)的观点看起来最为自然。他认为,该词来源于“后来”(post)一词,表示在被囚禁之后归来,“门廊”(limen)则意为房屋的入口或边沿;抑或是来源于“边陲”(limes),意思是一种公共的边界。所以古代人称“流放”或“驱逐”为“背井离乡”(eliminium),意为“将某人送出本国边界”。

2.因而根据其原始含义,复境权的意思是,某人因为从囚禁中返回家园而享有的权利。彭波尼认为复境权发生于其人返回到君主掌控的市镇或要塞之时,但据保罗所说,他必须进入到自己国家的领土以内才可享有此项权利。

在此原则基础上,一般来说,国家有权允许当某人(甚至是附随于复境权的物)到达友邦或同盟国境内时,即可发生复境权。

此处所说的友邦或同盟国,并不是简单地指与本国和平相处的国家,而是指那些具有共同的目标、参与同一场战争的国家。因此进入到此类国家的人,即受到公信力保证的保护。因为处于此类国家还是自己国家境内,对人对物都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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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战俘处在不与任何交战方存在同盟关系的友好国家境内,则其战俘状态并无改变,除非有明示条约作相反的规定;罗马人迦太基人的第二条约中规定,迦太基从罗马友邦处俘获的俘虏应当送交属于罗马人的港口,并确认其自由权利——迦太基的友邦也享有同样的特权。因此,当第二次布匿战争中被俘的罗马战俘被送到希腊时,就不享有复境权,因为希腊是完全中立的,他们只能等到支付赎金后才能获释。

3.根据古罗马人的说法,甚至自由人也可能因为复境权而恢复原状。

加拉·伊留斯(Gallus Aelius)在其《法律术语解释》(Explanation of Law-Terms)第一卷中将因复境权而回复到原始状态的人定义为:因此项权利的结果回到其母国,而先前以自由身份从其母国来到另一国家的人。根据复境权,落入敌手的奴隶由此释放后,将回到其故主的役使之下。

根据有关复境权的法则,骡、马以及船只都被认为同奴隶处于同样的状态。另外,凡是法律赋予了从敌方回复人、物的利益,则敌方也可因同样的法律获得同样的利益。

但现代的法学家对两种不同的复境权作了区分,根据其一种使人回复到原先的状态,根据另一种则使物恢复原状。

4.复境权可以扩展至那些战争爆发时在敌国境内被扣留拘押的人。因为,尽管在战争持续期间有理由继续羁押这些人以削弱敌国,但是,既然达成了和约,就再无拒绝或迟延释放的借口和理由。因而这已经成为普遍公认的确定规则,上述俘虏在停战之后总是能够恢复他们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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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其他类型的俘虏,除了条约已作出明确规定的部分之外,每个人都可以行使他认为应享有的权利。同样道理,战争中捕获的奴隶和物都不会因为和约的达成而自行回复,除非有明示的规定。征服者通常也希望他对于捕获物的权利能够得到认可,而实际上,如果背离这一规则可能会导致战争连绵不断。

5.和6.战俘获释回国后,就享有他在那里的所有基本权利,还包括被俘期间由中立国所占有的一切有形和无形资产。因为,如果中立国意图保持其中立地位而将其被俘视为敌方的一种权利,那么出于显示公平的目的,它也就不能对其因获释而重获的权利作任何合法的减损。因而,根据战争法而拥有战俘的人对于战俘财产的控制并非是绝对不受限制的——一旦战俘重又处于其母国的保护之下或领土之内,他就可能失去这种控制,尽管并不乐意。他将会失去被视为其人附属物的附随战俘的一切。

如果在战争中获得的财产已经被转让,问题随即产生:如果转让发生当时物主正将战俘置于其监管之下,因而根据战争法是财产的所有人,那么万国法是否确认从物主那里购得财产的现所有人的权利并保障其占有,抑或推定物是处在中立领土之内而可以回复?

应该对此类物进行正确的区分:一种是由复境权可以恢复原状的物,一种是排除此项权利的物——于是对于前者的所有移转都是有条件、有限制的,而对于后者则是绝对的。从转让物就不难理解作为礼物赠与以及所有人宣布抛弃一切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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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任何人由复境权规则回复到先前状态,则其一切权利都完全恢复原状,就好像他从未陷于敌手。

8.但是,被敌方以武力降服且自己投降的情况,则属于此项规则的例外;因为此类约定一定是有效的,并且根据有关复境权的法则也应当体面地执行。因此在休战期间,不得主张复境权。

但是,若投降者并未作过任何明示或积极表示的约定,则复境权的一切约束力都依然存在。

9.前述关于个人的一切法则都适用于国家,故此,被征服的自由民族如由盟国从敌方手中解救出来,也可回复到其先前的状态。

但是,如果构成国家的整体居民已经被驱散,这个民族也就不能再被认为同原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万国法也不能以复境权将以前属于此民族的财产恢复原状,就像船舶或任何其他有形客体,只能由其各原始部分的永久性组合来加以确定。所以,当一个国家的所有特别属性都已不复存在,国家也就不再是原来的国家了。

因而当萨干坦在被毁八年后重又回复到其原先的所有者手中时,已经不再是原先的国家了;而底比斯人被亚历山大卖为奴隶后,底比斯也不能再被视为是原先的那个城邦了。可以加以佐证的是,底比斯人不能根据复境权收回帖萨里亚人所欠的债务。原因有二:其一,他们已经构成一个新的民族;其二,亚历山大在作为城邦绝对主人期间有权——只要他认为可以——免除这一债务,实际上他也是这样做了;此外,债本身也不在可由复境权回复的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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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的规则同古代罗马法并无二致,但罗马法认婚姻为一种可以解除的关系,所以就不能由复境权恢复原状,而需要一个新的同意和新的契约。

10.根据罗马市民法,叛逃者不得享有复境权。

11.和12.有一点对于国民来说更为重要,即在正式宣布之前,处于外国支配之下的国家就可以回复到原先的状态,即便不是由原先的君主而是由盟军来完成对它的解放。这是一条得到确定的规则,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定。同时,完全合理的是,盟军拥有就解放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要求补偿的权利。

13.在与复境权相关的各种物中,土地能够引起我们特别的兴趣。因为按彭波尼的观点,当敌人被驱逐时地产自然复归原主所有。在此意义上,“驱逐”被理解为在其对于土地自由公开的占领被完全终结时发生。

故此,马其顿人从雅典人手中夺取了埃伊纳岛(Aegina)之后,就将它交还给其原初的所有者。查士丁尼及其他皇帝从哥特人和汪达尔人那里收复土地之后,也交还给最初所有者的继承人,并且能够对抗罗马法所认可的一切通过时效取得的所有人。

属于地产的特权也附随于所有相关土壤的权利。而在被敌方占领的宗教或神圣的场所,回复时——按彭波尼所说——将会被完全恢复到原先的状况。

根据同样的原理,在西班牙有法律规定,行省以及其他所有世袭司法辖区,尤其是拥有最终管辖权的司法辖区,应当根据复境权交还原来的所有者;对于下级司法区,如在四年之内提出请求,也应交还。除非因战争而丧失的中心要塞一直属于国王所有,否则一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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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相反,流行的一般观点表明,构成合法战利品之一部分的动产不得由复境权而回复。同样,通过购买而获得的物,无论处在哪里,都仍然属于买受人;即使处在中立国家,甚或已经进入到母国领土之内,原所有人对此仍然不享有请求权。

如我们所见,对于战争有所助益的物以往是此项规则的一个例外——这种例外看来得到了万国法的支持,意在鼓励人们更乐意提供此类物资,如果失落了也还存在恢复的希望。这种放任在当时更容易为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它们所有的习惯看起来都对一种战争国家青睐有加。——在此类项下,这些物包括战舰和商船,但平底船和游艇不在其列;骡子只有用于运送辎重的计算在内;马匹也是如此,但只包括惯于套上笼头的。所有这些物的范围都是罗马法确认的产物,同时也就属于可分割遗产的范围。

武器和军装在战争中是具有实际用途的,但仍然不能由复境权回复;因为法律决不会倾向于支持那些在战争中失去两者中任何一样的人;我们从历史的许多阶段中都可以发现这种丧失会被视为一种耻辱。在这一点上,士兵的武器和马匹之间有所区分;后者很容易挣脱缰绳而陷于敌方之手,对此骑师并无过错。这种对于动产的区分看来流行于哥特人之下的帝国西部,甚至一直持续到波埃提俄斯(Boetius)(2)的时代——在解释西塞罗的《命题》(the Topics)时,他提到了这种权利是当时的一种普遍习惯。

15.但此后(如果不是在之前的话),这种区分看来被废止了,因为所有的知名学者都谈到动产不得由复境权回复,另外有证据证明在很多地方船只也适用此条。

16.在捕获物被带至敌方控制的区域之前,复境权一点都没有必要;因为,尽管敌方可能对物进行占有,但根据万国法此时所有权尚未易手。此外,根据乌尔比安和雅沃伦(Javolenus)(3)的意见,当货物为劫匪海盗所掠时,复境权的法则也是多余的,因为万国法本不承认他们对于货物的占有能够赋予他们的财产以任何改变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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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雅典人倾向认为菲利普是归还而不是赐予他们海隆尼苏岛(Halonesus),此岛先前被海盗夺走,现在菲利普又将其重新夺回。因为被海盗掠去的物无论在何地发现即可收回;不包括自然正义所要求的,自己花费从海盗手中夺回物品的人应当获得的,与物主愿意为此付出的花费相当的补偿。

17.但是,市民法可能建立了一种不同的规则。根据西班牙法律,从海盗处缴获的船只属于缴获者的合法战利品;这对于原主来说可能过于苛刻,但在某些情况下,私人利益必须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牺牲,尤其是在收回这些船只特别艰难危险的情况下1。但这项法律不能阻却外国人提出他们的权利请求。

18.罗马法中另有令人惊异的规则,使得复境权不但存在于敌对国家之间,而且适用于一切外国,甚至那些本身就是罗马帝国成员的国家。但这只是社会完全建立之前野蛮和游牧时代的一种遗迹。于是,即使是在并未公开交战的国家之间,也仍然存在一种类似于战争状态下的行动自由。

为了防止这种放任转变为一切战争的不幸和杀戮,就有了关于囚禁的法律;于是才发展出复境权。这可以被认为是从禁绝劫匪海盗的规则走向平等条约形式的重要一步,而前者甚至连盗匪自己也不屑一顾。

19.在我们的时代,在非战时期拘禁他人的权利不仅在基督教国家,而且在大多数伊斯兰教国家也已经遭到废止,那些天然建立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纽带通过某种方式得到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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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古老的万国法看起来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反对那些无需任何理由和宣告而将所有人均视为敌人的野蛮民族。最近巴黎高等法院主审法庭作出判决,一切被阿尔及利亚人——一个向来热衷于同所有其他国家进行掠夺战争和海战的民族——掠去的法国国民的财产,一旦复归,即属于缴获者所有。——同时判决,现在船只不属于可由复境权回复的物之列。

1. “这样一种法律的结果是,鼓励了士兵和武装民船打击劫匪和海盗,以期获得相关财产,甚至是那些原来从本国国民手中掠走的物品。”——巴贝拉克

(1) 复境权最初是罗马法的特殊制度,指战俘回归后即恢复原先的一切权利,后来此项制度被引入国际法

(2) 波埃提俄斯,也译为波伊提乌(约480—约524年),罗马哲学家、政治家,曾任提奥多立克的执政官。曾将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著作译成拉丁文,约在520年后因通敌罪被捕入狱,在狱中写下了著名的《哲学的慰藉》。

(3) 哈德良时期(公元117—138年)的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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