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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检查 捐赠收入处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2)分析往来科目明细账及记账原始凭据,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将接受的捐赠收入长期挂往来科目未及时结转损益的问题,并据此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检查 捐赠收入处理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纳税人接受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待转资产价值”、“资本公积”等科目。

(一)确认捐赠业务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捐赠是一种对资产的所有权的让渡行为,但是,对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应当考虑四个问题:

(1)赠与合同法律上的特殊性。一般合同在签订时成立,并确认为此时财产已经转移;而赠与合同则是在赠与财产实际交付时才成立,才在法律上确认为财产已经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即使双方已经订立赠与合同,该合同都不能视为成立。只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才能在法律上视为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已经成立。

(2)接受捐赠收入没有成本与其配比。接受捐赠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即受赠人一般不需要支付代价,接受捐赠收入的成本较小或者没有成本,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收入与成本相互对应的问题。

(3)母子公司间捐赠的所得税处理。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九条规定,关联方企业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按照非关联关系企业的债务重组处理:①经法院裁决同意的。②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③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方企业之间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是货币性资产,需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注意新旧政策的差异。新税法规定,企业接受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的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接受捐赠收入处理的要点(www.xing528.com)

(1)注意捐赠业务发生的背景。企业能够接受捐赠,在一般情况下都有一定的背景,比如自然灾害给有关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企业成立周年庆典,投资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对有关企业的特别扶持,等等。

(2)注意捐赠业务合同。由于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对此业务应当重点注意相关业务合同的检查:①看资产注入的方式,因为资产转让,以资产作为投资以及捐赠的涉税待遇不同。②看业务发生的时间以及确认方式,如果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法律上视为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已经成立。

(3)注意捐赠资产金额的确认。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1)检查“资本公积”科目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已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捐赠收入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2)分析往来科目明细账及记账原始凭据,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将接受的捐赠收入长期挂往来科目未及时结转损益的问题,并据此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收入,应结合捐赠协议、评估报告等资料,重点审核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捐赠是否按规定的价值入账,否则应重新确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采取分期结转当期损益的非货币捐赠收益,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批复,审核企业结转损益的期间及各期金额,如未按规定期间或金额结转损益的,应重新确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管理使用以及银行账户等增减变动情况,重点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取得捐赠不入账的情况,并据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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