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所得税检查应对指南

企业所得税检查应对指南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市场营销特点、销售方式等,对企业不同时期销售收入存在的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查明异常变动的原因,对审核确认未足额结转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通过同期销售产品单位价格比对分析,审核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对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应按规定计价方式重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检查应对指南

纳税人在其他业务收入的处理过程中,要把握和运用好相关规定,才能规避相应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①签订合同协议时需考虑税收因素,在没有风险的前提下,如果要均衡税收负担,保持财务处理与纳税结果的协调一致,可以签订与实际发生日期一致的分期收取条款。②重视合同的规范化签订,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口头合同”以及条款不清的合同容易使企业在纳税检查中处于不利境地。③款项收取与否不是确认收入的关键,只要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都要确认收入。

此外,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其收入额。

(1)不产生收益的股权转让不征税。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3)资产重估发生增值或减值,如果进行金额调整的则需要进行涉税处理。企业因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重估增值时,增值净额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当重估减值时,减值净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在应对检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调账仅发生在股份制改造时,而其他时候不能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除此以外,还应审核调账处理是否正确。

(4)企业的应付未付款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www.xing528.com)

这里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其他非制造和商品流通企业也可能发生货物销售业务,对于这些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检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通过对企业当期各种货物销售发票开具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货物销售合同、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货物销售信息资料核对,查实企业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收入的及时性,对已取得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往来科目,或按合同或协议价款应收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市场营销特点、销售方式等,对企业不同时期销售收入存在的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查明异常变动的原因,对审核确认未足额结转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通过同期销售产品单位价格比对分析,审核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对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应按规定计价方式重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分析“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的红字冲销数,如摘要栏是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折扣等内容,应进一步核实原始凭证,如无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或无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即为销货退回或折让手续不全,或者是假退货、假折让,或者是将销货回扣、手续费等冲减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核实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