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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责任的承担,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例中,王某与银行在未经毕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后,毕某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王某于2009年1月15日向县农业银行贷款10万元,借期为1年,由同村村民毕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0年1月15日至2011年1月15日。贷款于2010年1月15日到期后,银行催告王某还款。王某提出因一些应收账款没有收回,希望延期6个月还款。银行表示同意,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延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至2010年6月15日。贷款展期届满后,王某仍没有还款。银行遂于2010年7月18日将王某和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毕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毕某则认为银行同意贷款展期,是借贷双方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将会相应延长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缩短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则会使保证人的责任期间提前开始,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将会丧失。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责任的承担,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www.xing528.com)

本案例中,王某与银行在未经毕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后,毕某仍需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期间并不延长6个月,仍然为2010年1月15日到2011年1月15日。因此,银行在2010年7月18日起诉,要求毕某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毕某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小贴士】

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变更主合同,这样保证人才能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除保证人放弃保证期间已经超过的抗辩并愿意继续承担责任的外,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另外,应当考虑主合同变更对保证期间的影响,如果主合同变更缩短了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当与保证人协商变更保证期间或者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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