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履行原则及情势变更的影响

合同履行原则及情势变更的影响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人不得延迟履行,同时债权人也不得延迟接受履行。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该条规定的即合同的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成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发生后,通常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合同履行原则及情势变更的影响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叫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主体、时间、地点、方式、标的及数量、质量等内容适当地、全面地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项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具体内容:

1.履行主体适当。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让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否则就为不适当履行。

2.履行标的适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劳务等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来履行,不能随意以其他标的物代替。

3.履行期限适当。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人不得延迟履行,同时债权人也不得延迟接受履行。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互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债,除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

4.履行地点适当。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适当。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凡要求一次性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不得分批履行。履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不仅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协助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同原则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债务人选择:1.最合理的运输方式;2.选择最合理的履行期;3.最合理的债务履行方式;4.最合理的合同变更方式;5.最合理的违约补救措施。

(四)情势变更原则

1.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容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规定的即合同的情势变更原则。2003年我国的“非典”和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所导致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烈变化是其出台的主要诱因,正所谓巨大灾害对于法学的意义之一。

这里的“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货币贬值、疾病流行、政策调整等发生异常变化并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情况或形势。“变更”则是指该情势发生了异常变化,是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将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称,从而使原先的合同丧失其本来意义。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事人签约之后,由于出现了签约时所不可预见的情势,继续履行合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2.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www.xing528.com)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第一,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成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

第二,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

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是基于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衡平立场,允许法律凌驾于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识之上,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所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社会变故,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的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主动介入和干预合同关系。因此,法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1)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如果订约时当事人预见将来要发生某种情势变更,而当事人仍以现在的客观情况为基础订约的,表明该当事人愿意承担风险,而无理由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应当预见将要发生情势变更而未预见,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也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则应区分善意与恶意等不同情况,对善意的没有预见的当事人应允许其主张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控制,双方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事实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如果情势变更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当事人自应负担其风险或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问题。

(3)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发生后,通常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明显有失公平,从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解显失公平时应当注意三点:其一,显失公平的出现必须是因情势变更产生的,而不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其二,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表现为履行过于艰难或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果情势变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轻微,则不应主张适用。其三,决定公平与否的时间应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为准,而不能以其他任何时间为标准。

(4)必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这种客观事实的出现和存在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交易或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国家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在实践中判断情势是否发生变更,应以法律行为基础是否丧失、当事人目的能否实现、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等因素为具体标准。

(5)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

这项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对合同关系建立基础发生异变而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不公平处境予以法律救济。如果情势变更的事实在订约以前发生,则合同是在已发生变化了的客观情况的基础上订立的,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如果在订约时已发生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仍以变化前的客观情况为基础订约,则表明其自愿承担风险与不利后果,对其没有必要加以保护。此时若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确实不知已发生的情势变更,则可依重大误解制度加以解决。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发生情势变更,则因合同关系已不存在,对双方的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没有必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并在迟延期内发生情势变更,从制裁违约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应不许其以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免责。如果合同订立后履行终止前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确不知情或者知情而未主张,为尽快稳定法律关系,只要当事人如约履行合同并致其效力消灭,也不应再允许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