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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评估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所享有的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在民事诉讼领域,公益诉讼正当性的核心理论基础应当是诉权理论。因此,构建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使权利得到救济的根本保障。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解除法律困境,理顺法律关系,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评估

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对此,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具有相通性。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所享有的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实际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是具有相通性的,当某种个人利益具有社会普遍性时,就不再仅仅是个人利益,而是转变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人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一切正当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恰好为人们参加、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为人们权利的行使提供了司法保障。因此,可以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只有当某种个人利益具有社会普遍性时,才能成为公共利益。[17]

第二,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充分的理论基础。现代法治社会里,权利的尊重、保护、救济已经成为时代的命题。在民事诉讼领域,公益诉讼正当性的核心理论基础应当是诉权理论。在权利的视角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应当是以一定的权利保护与救济为前提的。从公益诉讼的内涵分析,公益诉讼不仅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从价值上看,公益诉讼不仅指向秩序,还包括社会正义;从结果上看,公益诉权的实现不仅保护公益,而且同时兼顾相关私人的利益。[18]可以说,公益诉讼拥有特定的权利基础和前提。任何制度的合理性安排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公益诉讼依赖司法的能动主义,要求对司法权的介入和运行作出理论阐述和制度落实。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和前提决定,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目的、当事人、诉讼法律关系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具体程序设置中需要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由于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原告方大多是因为被告方实施不法行为受到侵害或侵害危险的不特定多数人,具有集团型和扩散性的特点,被告方往往是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企业或公共团体,诉讼两造的实力极其不均衡。因此,构建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使权利得到救济的根本保障。(www.xing528.com)

第三,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符合现实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的转型和变革,传统的诉讼明显不能完全容纳所有的纠纷,诉讼过程中法的空间与制度的需求矛盾彰显。为了克服单一诉讼的弊端,迎合不特定多数人诉讼的需要,公益诉讼应运而生。近年来,理论界对公益诉讼制度设置的原则、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司法实践中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然而,诸多的公益诉讼案件,要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要么法院裁定驳回。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现代型纠纷已经大量涌现,公害案件、小额多数案件不断增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遭受侵害后,经常会面临投诉无门的困境;另一方面,1991年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又难以与公益诉讼制度顺利对接,受传统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局限,诸多间接受害者因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无法独立提起诉讼,被无情地挡在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无法获得救济。[19]这与和谐社会的追求显然不相符。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解除法律困境,理顺法律关系,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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