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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标准化程度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靠这一权利,商标申请人可以阻止第三人对该标志的申请行为,极大地提升了交易的安全程度,降低了交易的防范成本。此外,不同形式的在先权利交易形态将借由商标申请权得以统一化与标准化。在这一意义上,商标申请权的权利内容其实相当于由法律规定的定型化契约,经由法律的普遍适用取代个别的谈判进程与条款设计,从而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

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标准化程度

商业标志交易中,为了防止在先权利人多重许可他人申请注册,使商业标志被他人捷足先登注册为商标,商标申请人会倾向于选择值得信任的优质交易对象,从而给其带来较高的谈判成本与维护成本。或者,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额外的给付强化在先权利人的违约成本,如独占许可或保密协议。又或者,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完整地获得在先权利人的在先权利,尽管商标申请人所需要的只是将商业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这一特定的使用权利。商标申请人或是难以防范风险发生或是防范成本高昂,且防范行为本身并无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徒添资源的无谓损耗。与此同时,当商标申请人的商业计划有变,意图通过债权让与转让合同上的商标申请权益,此时债权让与的潜在受让人同样会有上述考量,商业标志的再次流转将可能因此受阻。

商标申请权为商业标志交易提供了一个可交易的权利对象,交易将围绕着商标申请权的转让展开,商标申请人所获得的将不再是一种虚无缥缈的“许可”或者说“豁免”,而是一种切实可靠的权利。依靠这一权利,商标申请人可以阻止第三人对该标志的申请行为,极大地提升了交易的安全程度,降低了交易的防范成本。权利的变动节点和变动效果的法定确认,也能够使得交易信息借此得以传递,从而保障商标申请权的实际受让人和潜在受让人的交易预期。有论者可能会提出反对,认为商标申请权模式增加了潜在受让人的信息成本——潜在受让人需要查验商业标志上的商标申请权是否已经为在先权利人处分。然而,在商标申请权缺位的在先权利许可模式下,这一查验成本同样存在,区别只在于,许可模式下潜在受让人根本无从查验权利状态,根本就无从得知是否有在先被许可人存在。潜在受让人未经查验即进行交易,权利实现与法律地位高度不稳定,信息成本从而转换为一种交易风险。商标申请权模式下的法律提示和权利变动登记,为潜在受让人提供了查验可能,因而使这一被隐藏的交易成本被揭示出来。衡量许可模式下的交易风险与商标申请权模式下的查验成本,前者难以捉摸且有可能发展成高不可攀的交易成本,后者则相对稳定可计算。并且,商标申请权模式下,即便潜在受让人省略信息查验径行参与交易,其最差情形下的法律地位较之许可模式也并没有被降低多少,只不过是这一交易可能因为构成无权处分而无法发生权利变动效果。但是,在许可模式下,权利的变动同样会因为有其他被许可人的申请行为而无法实现。(www.xing528.com)

此外,不同形式的在先权利交易形态将借由商标申请权得以统一化与标准化。交易双方无须根据商业标志的具体类型及其背后的具体法律规则设计细致入微的合同条款,只需就商标申请权的转让达成合意即可。在这一意义上,商标申请权的权利内容其实相当于由法律规定的定型化契约,经由法律的普遍适用取代个别的谈判进程与条款设计,从而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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