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也被称为案件的争议点、争执点,是纠纷争议的具体事项。争议焦点一旦形成,即代表案件审理重点得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也就找准了攻击和防御的方向,是案件得以成功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争议焦点应当是裁判文书重要的要素。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除了整个文书的写作失去重点之外,也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60]
为此,应当注意以下两点:①归纳好争议焦点。首先,法官要对各方当事人的基本诉求和理由主张了然于胸并清晰展示。然而,目前许多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往往归纳概括不准确,曲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的照搬照抄当事人在起诉书、答辩状和庭审中的陈述,滥用凡言俗语,内容繁琐冗长。因此,目前的裁判文书应首先全面、客观、清晰地展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诉求。其次,对当事人诉辩所涉及的实体法律规范要清晰明了。最后,在每个诉讼环节都及时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主张,既做到有的放矢,又避免遗漏争议焦点。②及时总结焦点。首先,应展示当事人的主张、诉求及抗辩意见,这也是以当事人、以社会公众为主要受众的必然要求。其次,裁判文书说理必须涵盖诉求之客观全面展现与疑问之准确合理回应两方面内容,才能传递程序正义和裁判文书的价值。(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还多采取要素分明的经典模式。争点模式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实务中已经有一些法官在这方面做过成功尝试,但是将其普遍推广很可能还需要更多的培训和准备。待裁判技术的根基稳定后,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比较法上改进型的利弊。换个角度看,争点模式与经典模式的差异主要在本案事实部分是否独立和裁判理由的阐述思路上。对于后一点来说,如后所述在裁判理由中回应当事人的争点本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在经典模式下也可以充分加强对争点的强调。[61]争点模式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其有利于尽早(如正式开庭之前)确定争议焦点,引导各方当事人展开辩论,有利于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着更好的互动和沟通,辩论更加充分,有助于推动促进诉讼过程中的协同主义。笔者认为,强调争议焦点,从经典模式向争点模式的转变,应是我国裁判文书结构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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