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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裁判文书结构的演变及民事诉讼司法公开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地法院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裁判文书规范。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再一次发布《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将首部、事实构成、判决理由、判决主文和尾部五个部分作为判决书的要素。图8-4我国裁判文书结构之演变然而,从我们分析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来看,即使完全符合上诉法律和通知要素要求的裁判文书,其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此类裁判文书属于形式上要素齐全,实质上没有论述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我国裁判文书结构的演变及民事诉讼司法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并于1993年发布《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事案件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裁判文书包括“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和“判决如下”五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发布的《一五纲要》 中提出: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治教育的生动教材。

在2000年以前,裁判文书的三段论逐步形成,首部—事实—法律分析—主文的结构也已经确定,但证据认定的地位不突出。这种结构的优点在于各要素分类清楚、制作规范,但由于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抹杀了实际案件千差万别的个性,难以全面反映案件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容易割裂事实和证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有机联系,造成前后脱节、条理不清。[5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03年发布了《二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推荐格式及说明》。各地法院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裁判文书规范。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再一次发布《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将首部、事实构成、判决理由、判决主文和尾部五个部分作为判决书的要素。《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明确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裁判文书的结构和要素:“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自此,裁判文书形成首部、程序、诉辩意见、证据、事实、法律分析、主文等要素,结构更加清晰。(www.xing528.com)

图8-4 我国裁判文书结构之演变

然而,从我们分析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来看,即使完全符合上诉法律和通知要素要求的裁判文书,其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结构追求形式化,缺乏焦点归纳、事实与证据缺少对应,释法说理缺少逻辑,部分文书过分冗长等。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涉及合同纠纷中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案件中,有11%的裁判文书未对“损失”进行表述和认定,[52]实际系遗漏了此类纠纷应当审理和认定的一个重要法律事实。在损失都未能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和过低?此类裁判文书属于形式上要素齐全,实质上没有论述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损失与约定违约金差距?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因此,也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接二连三发布的诉讼文书样式和有关解答,除了在形式上越来越僵化繁琐外,在内容上并无明显的进步,不但不能正确地反映诉讼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反而遏制了法官在判决书制作中的创造性。”[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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