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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旅游研究进展及可持续发展思潮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可持续旅游杂志》在英国的诞生,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潮在旅游研究领域形成规模。从相关的著作来看,戴尼逊·纳什等一批美国学者与先驱在旅游的影响研究方面贡献较大,他们所撰写的著作深入研究了旅游活动的文化影响,构建了基本的研究方法和思路。

国外旅游研究进展及可持续发展思潮

1.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可持续旅游的研究。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森(Rachel Carson)所著《寂静的春天》(Silent Spring)一书的问世,标志着人类关心生态环境问题的开始。但真正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其实践的研究,却在20世纪80年代才正式开始。将这个理论研究推向高潮并影响决策界的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特别是在1987年以挪威首相格罗·哈莱姆·布伦特兰(Gro Harlem Bruntland)夫人为主席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公布了著名的年度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一书,在书中首次明确提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并在世界各国掀起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及其实践的浪潮。我们沿用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一词的定义,就是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给出的,即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发展与环境结合起来,使人们取得的经济发展既满足我们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害未来子孙后代满足他们自己需求的能力。用公式表示就是:保持生态稳定+有控制的经济增长+社会平等的增加=可持续发展。1993年《可持续旅游杂志》(Journal of Sustainable Tourism)在英国的诞生,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潮在旅游研究领域形成规模。

2.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研究。西方对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研究最初仅限于经济学的角度,然而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全球性的大众旅游广泛兴起,旅游带来的大量前所未有的问题,吸引了多学科的学者从各个角度对旅游进行研究。20世纪60年代西方的人类学学者开始关注旅游对东道主地区所产生的巨大的社会文化影响,并由此发展了旅游人类学这一新兴的分支学科。由于人类学对文化高度关注的学科特征,使得旅游人类学的研究重点放在了旅游业带来的各种社会文化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变化的研究上,提出了许多旅游对东道国地区带来的社会、经济及文化正负面影响的理论以及基于文化保护基础上的旅游发展理念,成为研究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的重要阵地。从相关的著作来看,戴尼逊·纳什(Dennison Nash)等一批美国学者与先驱在旅游的影响研究方面贡献较大,他们所撰写的著作深入研究了旅游活动的文化影响,构建了基本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戴尼逊·纳什是最早一批的旅游人类学家,他始终把旅游活动看作一种文化接触和交往的方式,将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文化问题放在具体的游客和东道主所代表的文化层面上来考察,认为东道主地区把发展旅游当作一种获取收益的方式,按照游客的喜好进行开发,必然使游客和东道主地区形成不平等的交往关系,他的这些思想在1996年出版的《旅游人类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瓦伦·L.史密斯(Valene L.Smith)同样是旅游人类学研究的先驱之一,她在20世纪70年代主编的《东道主与游客——旅游人类学研究》(Hosts and Guests:The Anthropology of Tourism)一书,较早开始关注旅游业对东道主地区的文化产生的影响,旅客与东道主地区,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及所产生的结果。麦克内尔(Dean MacCannell)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旅游者:休闲阶层新论》(The Tourist:A New Theory of the Heisure Class)则提出了“舞台真实性”的概念,并从社会、文化、经济的角度深入分析了东道主地区为吸引游客而设计的“舞台真实”对传统文化的影响,而这一概念也成了研究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时的重要命题。(www.xing528.com)

3.旅游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法律和行政手段相对于经济、科技和教育手段,更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因此成为旅游资源保护研究的重要领域。国外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用法律手段调整旅游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定了旅游基本法,确立旅游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针对各类旅游资源的不同特点,制定了单项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并将旅游资源保护立法融合在国家资源和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之中。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譬如,1872年美国针对黄石公园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公园法——《黄石国家公园法》,此后又先后颁布了《自然保护区法》(1964年)、《国家野生动物庇护区系统管理法》(1966年)、《原始风景河流法》(1968年)等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美国的环境法虽然很注重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在国家环境法中非常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规定在开发中须无条件保存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息地,在开发中控制土地利用,环境法量刑严格化,制裁灵活化等,但是美国的资源环境法律体系并未完善,案例的堆积构成了其环境法,即大多数法规在案例基础上形成,又在新的案例中修订。日本则通过《观光基本法》、《国土利用法》、《环境基本法》、《自然公园法》、《自然环境保护法》、《文化财产保护法》、《古都保护法》、《保护古都历史风情特别措施法》、《鸟兽保护法》、《温泉法》以及各都、道、府、县的《自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对旅游资源进行全面保护。其他国家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奥地利)、《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德国)、《法国风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法》(法国)、《关于授权旅游部监督开发旅游区权力的法律》(埃及)等。国际社会和一些国际组织也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除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各组织的全球行动外,各国之间也通过签订双边、多边或国际条约的形式,如订立《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南太平洋自然资源和环境公约》等对旅游资源和环境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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