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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2版》中的占有权利推定及其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马法将占有与所有权和其他本权严格分离,不承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与此相对,日耳曼法以占有为表现物权存在的外衣,因而承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在多数情况下与真实权利状态相符合,以实质或真实权利为其存在基础,因此,现代民法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因此,民法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从现代各国民法立法规定来看,关于占有权利推定的推定范围规定,并不一致。

《物权法 第2版》中的占有权利推定及其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的基础与意义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享有合法的权利,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本权。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在第三人举证推翻法律所作推定之前,在所不问。

罗马法将占有与所有权和其他本权严格分离,不承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与此相对,日耳曼法以占有为表现物权存在的外衣,因而承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在现代民法上,通说认为,占有不仅是一种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而且还是物权变动的要件,是物权权利存在的基础形式。占有在多数情况下与真实权利状态相符合,以实质或真实权利为其存在基础,因此,现代民法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29]现代民法明确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其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由于占有通常以实质或真实权利为其存在基础,具有权利存在的盖然性,因此,占有权利的推定,具有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的功能。

第二,维持社会秩序。法律对占有的保护,在多数情况下是基于对权利特别是本权的保护。这种保护主要是维护财产利用的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与平和[30]而占有权利的推定,可以免除占有人举证责任的困难,易于排除侵害,维护物的社会秩序。

第三,促进交易安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在法律上赋予了占有人直接表征物权的效力,即公信力。这样善意信赖占有而为交易的人,可以受到保护。因此,民法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

第四,符合经济原则。占有的权利推定,有助于保护本权,避免争议,维持社会秩序,促进交易安全,从而发挥减少诉讼、节省资源之作用。[31]

(二)推定的内容

1.被推定的权利

通常,依据占有而被推定的权利,多被认为是所有权,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人,除有相反证据的以外,推定为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人。但是,根据占有的形态,因占有所表现的地上权、质权等也可被推定出来。因此,从权利方面来看,占有的权利推定不仅仅限于所有权,应适用由占有所表现出来的一切物权。即自主占有的场合,推定占有人享有所有权;他主占有的场合,推定占有人享有他物权。[32](www.xing528.com)

2.推定的范围

占有物之上行使的权利,从占有客体方面而言,是仅限定于动产物权,还是同时也包含不动产物权,对此存在争议。

从现代各国民法立法规定来看,关于占有权利推定的推定范围规定,并不一致。《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瑞士民法典》第930条明确规定仅以动产物权为限。与此相对,《日本民法典》第188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3条关于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范围,并无限制。由于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因此,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排除占有推定,这样,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而言,则无占有权利的推定效力适用的余地。但是,由于不动产仍存在未进行登记之场合,因此,不动产仍有适用推定的余地。[33]如在私有制国家,在河流沿岸,对因水流变迁而自然增加的土地予以开垦,开垦者对开垦土地的占有,推定其享有所有权。

3.推定的期间

通说认为,依占有权利的推定法则,不仅可以推定现时占有人享有现有合法权利。而且在占有人在过去某时点也为占有的场合,根据占有也可推定占有人在该期间享有合法的权利。[34]但是,如果就过去某时点不存在本权的举证成立的话,则应理解为可推翻现在的推定。

(三)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1)权利的推定具有防御性特征。所谓推定,是指在相对方不能就占有人不享有本权进行成功举证的场合,则可认为占有人享有正当的本权。这种推定具有防御性特征,占有人不得利用占有权利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如占有人不得积极地以占有权利的推定为理由,申请行使不动产上权利的登记,也不得以此为自己占有具有正当权原的证明。[35]

(2)权利的推定,不仅占有人自己可直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援用。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经推定其占有合法而享有此权利,并免除举证责任。即在其有无实体权利发生争执时,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须证明自己为权利人。但如相对人提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仍须举证。另外,不仅占有人可直接援用权利的推定,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如债权人可主张债务人占有的动产为债务人所有,以请求法院查封。

(3)权利的推定,也适用于不利益占有人。权利的推定,通常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为其不利益也可援用。如推定物的占有人为所有人时,则对于诸如赋税等物上的负担,也应由占有人承担。如占有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则须亲自举证证明自己不为所有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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