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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类型与基本权利在空间宪政中的作用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2.1公民类型与基本权利在英国,“1801年80%的人口在乡村,1991年80%的人口在城市”。要想研究空间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应当有识别公民的方法。这里共是将公民划分为城市居民、外来的城市居民、城市村民、外来村民等四种类型,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初步分析。对于城市的权利或者是进入城市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表达。

公民类型与基本权利在空间宪政中的作用

2.2.1 公民类型与基本权利

英国,“1801年80%的人口在乡村,1991年80%的人口在城市”(葛利德,2007)。从该数字可知,英国近200年的时间内,约60%的公民实现了进入城市的权利,同时通过社会改良或者是政府干预,实现了进入城市人群的空间权利。在总人口超过13亿的中国,目前的城市化水平约为50%,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过程,中国还有超过20%以上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若按照城市化水平为70%,中国未来的城市人口可能达到10亿。如此巨大的人口进入城市,将引发目前的空间资源使用格局、权利结构的变化。而空间资源的配置将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

城市是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利益集合体。城市化进程则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改变。但是城市化对不同的人群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要想研究空间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应当有识别公民的方法。从统计学的角度,可以从年龄结构、收入结构、职业结构等方面进行研究。然而,在城市空间中,公民的分类是如此的复杂,以至于在一个研究中不可能对所有公民进行研究。这里共是将公民划分为城市居民、外来的城市居民、城市村民、外来村民等四种类型,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初步分析。

1)城市居民

城市居民是现状城市的主体。一般而言,这部分人群在城市中的基本权利均有空间的支持,如就业、居住、教育、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方面的权利。这部分人群中为数不少的人拥有一定的财产,如住宅或者工厂、办公大楼等。在城市化的背景下,他们受到了双重影响。一方面是城市化带来的发展机遇,各种权利可以很好地实现。另一方面,由于空间的有限性,他们的权利受到外来移民的挤压。例如,环境变得更拥挤,空气由于污染变得更不清洁。甚至为了形成良好的城市结构,土地财产面临征收的可能。这群体中的一小部分人还会在新的城市转型中陷入贫困。

2)城市村民

这是另一类城市居民,他们以集体的方式拥有土地。这部分人群的个体则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和集体用地的承包权。一般而言,这部分人群在城市中的基本权利在空间上不一定得到有效的支持,如城中村、城边村中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方面相对不完善。对于这部分人群,许多学者进行了研究。洪朝辉认为是制度造成的权利贫困而引发了生活贫困(李志明,2009)。刘奇则提出是由于弱势地位形成了权利贫困(李志明,2009)。形成权利贫困的重要原因是“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李志明,2009)。城市贫困引发了空间反抗。城中村违法建设是失土农民的“一种占用空间的行动”(李志明,2009),是权利反抗的一种表现。(www.xing528.com)

3)外来的城市居民

这是从其他城市迁移而来的未来的城市居民。一般而言,这部分人群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或者是专业技能,能够通过市场获得支持基本权利的城市空间,逐步成为城市的居民,也拥有一定的财产。当然,这部分人群中也有像农民工一样的弱势群体。这类公民的最大特征是在城市中没有任何支持权利的空间。他们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获得财产,获得空间。对这部分人群而言,平等的发展机会是实现他们基本权利的重要条件。

4)外来村民

这是新来的城市居民,但也是最特殊的城市居民。一般而言,这部分人群既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专业技能。在市场机制条件下,这部分人群在城市中的基本权利如就业、居住、教育、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在空间上得到的支持是最少的。根据郑也夫(2009)的研究,该群体中95%的农民工没有住房,劳动合同签约率为12.5%,子女就学受到限制。周伟林等学者(2010)指出:“教育、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资源,在城乡之间分布极不平衡,农民工子女得不到受教育的均等机会,从而带来了贫困的代际传递”。由于外来村民,或称农民工在权利实现方面的差距,产生了社会的歧视与偏见。“农民工不可能看不到城市人优越的生活、福利、待遇,虽有种种制度障碍,他们不可能释然目睹的种种不平等,相反一定在积累着厌恨”(郑也夫,2009)。

通过将城市居民分为四个群体,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城市空间中,四类人群的基本权利的空间支持是不对等或者是不均等的,特别是作为新城市居民的外来的农村人群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城市空间的有效支持。城市成为实现基本权利的空间载体,这对外来人口更有意义。对于城市的权利或者是进入城市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表达。城市化的过程也是上述四类人群所占比例不断变化的过程。当然,作为一种研究,仅仅将城市的人口分为四类是不够的,还应该分类更细,分析更详尽。这种粗略的分析方法的目的是,通过对这种变化的分析,简略说明城市空间中各类人群实现基本权利的发展条件不同、方式不同,可以更好地了解空间中的平等与正义对于各类人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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