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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审查批捕模式的困境:一名刑辩律师的见解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目前的审查批捕模式中,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检察机关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种审查批捕模式,素来被业内人士诟病。例如,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常在审查批捕阶段,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积极指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明确取证重点。

传统审查批捕模式的困境:一名刑辩律师的见解

在我国目前的审查批捕模式中,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检察机关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种审查批捕模式,素来被业内人士诟病。

1.检察官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检察机关法定的审查批捕期限只有七天。经办检察官还要预留1-3天的时间讨论、汇报、审批,实际上用于研究案卷材料的时间则更短。在短短几天内,就要对案件研究得非常透彻,准确分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潜逃、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是否有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而准确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判断。在操作上,非常困难。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为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审查批捕做出决定,只需要一天,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另外,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只需要将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案卷材料全套移送检察机关即可。检察机关单方对这些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理。这就导致审查批捕的真正参与主体只有检察机关,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审查义务完全交由检察机关,致使审查批捕的单方化、案卷化和书面化,徒增审查压力和难度。

2.审查批捕权缺乏中立性

审查批捕权作为一种裁决性权力,本来就应该是中立性的权力,但在实践中,负责审查批捕的侦查监督部门还参与公安机关案件的侦查讨论,参与、引导,甚至直接补充侦查,审查批捕权的中立性大受影响。例如,2014年,北京市全市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共356件,发送继续补侦提纲1042件。(www.xing528.com)

侦查监督部门大量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与公安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职能混同,导致审查批捕权异化成侦查权、公诉权和纠错型侦查监督权的集合体,不再具有中立性。

例如,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常在审查批捕阶段,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积极指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明确取证重点。如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介入侦查,对商标授权、非法经营数额以及涉案人员的参与程度提出取证方向,确保案件质量。

3.行政审批色彩浓烈

在当前审查批捕模式下,作为检察机关重要司法职能的审查批捕,体现出对公安机关侦查成果进行行政审批的意味。主要表现为:审查主体缺乏中立性、审查内容片面性、审查过程形式化、审查结论不可救济性。这几个方面就是行政审批的显著特征。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将是否逮捕的决定以类似于行政审批的方式作出来,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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