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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范式由于其研究范围所限并不能涵盖道路通行的全部内容及体现道路通行的内核精神。因此,以人的道路通行行为为逻辑起点,以道路通行权利化为研究目标,对道路通行权进行理论分析。

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

我国当下道路通行资源分配不均衡及相互冲突已经产生了诸如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机动车限行、行人道路通行资源不足等现实问题,现行道路交通法律制度无法予以应对,必须重新审视我国道路交通法律制度。传统的以权力优位的“管理或者管制”理念构造的道路交通法律制度忽略了道路通行参与主体的道路通行权益需求,忽视了“人”的主体地位,导致行政管理研究范式的先天不足,成为无法克服的缺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范式由于其研究范围所限并不能涵盖道路通行的全部内容及体现道路通行的内核精神。分散的权利理论研究范式,也未能深刻地解释道路通行行为为什么是一种权利,科学地描述道路通行权是一种什么权利,从而全面、系统地提出相应的道路通行权理论。

因此,以人的道路通行行为为逻辑起点,以道路通行权利化为研究目标,对道路通行权进行理论分析。界定道路通行权内涵,分析道路通行权本质,探讨道路通行权结构。欲在不同的时空中,以人的发展为根本目的,以权利的价值规范性作为衡量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势,对价值规范进行不同的安排,以解决道路通行权的分配、道路通行权的行使以及道路通行权的救济等问题。

通过研究发现,我们可以,也可能以一种权利的方式对待人的道路通行行为,从理论上可以对其进行完整、规范的论证,从权利研究范式构建道路通行权理论,将其作为道路通行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依据,也可以解释和说明我国当下道路通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思路。(www.xing528.com)

道路通行权理论可以也应当作为我国道路交通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以道路通行权保障为核心,形成关于道路通行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分配、行使以及救济等横向的内容体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塑造不同位阶、不同层次纵向的实证法面向的“权利体系”。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道路通行权利理念,将其内化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律制度之中;其次,将道路通行权融入现有法律体系之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并清晰界定道路通行权,提出相关权利保障原则,规定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及限制行使等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程序;再次,在道路交通执法以及涉及道路交通案件审理的司法过程中也要考虑到道路通行权理论所蕴含的“道”“理”,在理念或思维上始终秉持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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