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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后,《法国商法典》所创立的“民商分立”立法体例为欧洲许多国家所吸收。这些大多具有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特征的有关商事国内立法为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的第三阶段。在英美法国家,商法的历史发展有其不同于大陆法的特色。我们把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的阶段作为国际商法发展的第四个阶段。

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国际商法

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有学者考证,早在公元前一千八百多年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有商事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定。但通说在古代罗马法中出现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应为国际商法的萌芽阶段,尽管当时还没有专门的商事法。在已经有《市民法》之后,公元前242年,罗马元老院颁布《万民法》,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涉外民事法”,具有国际性;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law merchant)是商法发展的第二阶段(商人习惯法阶段)。这种“商人法”最初出现在意大利,后来随世界贸易中心转移至大西洋沿岸而波及法国、西班牙、荷兰、德国英国。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其典型特征是国际性(它不局限于在一国使用)和自治性(它是商人间的习惯约束规则,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进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成的法庭来执法)。17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便以立法的形式调整各种商事关系,从而使商法成为本国的国内法而失去其原有的国际性特征。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1673年)和《海商条例》(1681年);德国当时的成文商事法有:《普鲁士海商法》(1727年)、《普鲁士票据法》(1751年)、《普鲁士保险法》(1776年)等。此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当然,这些国家最初的商事法也是通过认可商人习惯法的形式形成的,甚至有些国家法律中有关商业的规则沿袭了德、法两国的商事法。

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革。为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典制定活动。1807年,法国在其《陆上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的基础上率先制定了统一的《法国商法典》,开创了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随后,《法国商法典》所创立的“民商分立”立法体例为欧洲许多国家所吸收。1861年,德国仿效法国,于《民法典》之外制定了《德国普通商法典》(也称德国旧商法),1897年,又在修订旧商法典的基础上颁布了《德国商法典》,这部新商法典对后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也颇具影响。日本则在1899年制定了独立的商法典。应当指出的是,法、德、日等国虽采取民商分立原则,但是对商事活动而言,民法典和商法典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商法典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仍须适用民法典所确定的一般原则。此外,随着商事活动的发展,大陆法国家也制定了不少单行的商事法规,作为对商法典的补充。这些大多具有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特征的有关商事国内立法为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的第三阶段(民商法阶段)。

在英美法国家,商法的历史发展有其不同于大陆法的特色。英美法国家在传统上采取判例法制度,19世纪以后,才开始制定一些单行的商事法规,以补判例之阙。因此这些国家的商法体系是以商事判例加单行商事法规为其特色的,在英美法国家,没有大陆法意义上的商法典。(www.xing528.com)

总的来说,20世纪以前,商法基本上局限于国内法,由此产生的法律分歧和冲突阻碍了国际商事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一些政府间或民间的国际组织便致力于商法的国际化和统一,而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一些重要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相继问世,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商法的国际化和统一趋势在加强。我们把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的阶段作为国际商法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国际商法统一化阶段)。

应该看到,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也会碰到不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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