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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介入与和离有效性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和离”看上去只需夫妻双方同意,并得双方亲属见证即可,是私事,但其实若最终没有官府的登记,整个程序也是不完整的,是不被认可的。此处官府介入和“义绝”中的官府强令双方离婚不同,在“和离”中,官府主要起辅助作用,但最后才需要其强制介入,赋予“和离”相应的效力。若未经官府登记,户籍一直没有变动,则“和离”是不被承认的。

官府介入与和离有效性

虽“和离”看上去只需夫妻双方同意,并得双方亲属见证即可,是私事,但其实若最终没有官府的登记,整个程序也是不完整的,是不被认可的。此处官府介入和“义绝”中的官府强令双方离婚不同,在“和离”中,官府主要起辅助作用,但最后才需要其强制介入,赋予“和离”相应的效力。

(1)官府见证。P3220号的文末有“宰报云”三字,“宰”应当是地方官名,如县令等。可见在“和离”过程中,一般是双方亲属见证即可,但也存在比较棘手、复杂的情况,需要由官府出面解决。笔者以为此处的官府出面,是建立在双方已决定“和离”的基础上的,但过程中双方有冲突和纠纷时,需要官府予以调解止纷,以保证整个程序能够顺利平和地进行。

(2)官府登记。官府登记应当是整个“和离”程序中的最后一步,其重要性在于使双方的户籍产生变动,正是这一步使“和离”发生效力,意即只有变动户籍,“和离”程序才真正结束。(www.xing528.com)

敦煌“放妻书”并没有明确表示须经官府登记方能使“和离”发生效力,从“用以验约”“将凭官断”等语句也难以认为文书须经过官府认可才能产生效力,但此点有其他史料予以佐证。我国不迟于战国时期,就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42]《睡虎地秦墓竹简》亦言:“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 未官,不当论”。[43]而唐代对户籍的管理也较为严苛,武德七年在“令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的同时,复令籍册造成后,“州县留五比,尚书留三比”,“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又有“乡别为卷”的规定,可知唐朝对户籍的管理甚是严密,由乡到县,由县到州,由州到尚书省,最后由户部专权负责。[44]除此之外,日本法家在解释基本借鉴《唐户令》的日本《养老令》中的“凡弃妻……皆夫手书弃之,与尊属近亲同署”时,认为“手书进官司,以计账时除弃耳”。[45]这一解释,有敦煌出土的户籍手实中女子因婚嫁而除附的实例予以证实。[46]同时。在敦煌吐鲁番籍帐文书中,寡妇“归宗合籍”的例子也很多。所谓“归宗合籍”,就是指把寡妇的户籍归宗登记在娘家相关亲属的户籍中。[47]寡妇归宗合籍多是因为在婆家已经没有亲属,不得已只能归入娘家。而“和离”后女方更是与男方家族没有任何关系,其户籍应当转入娘家。《元典章》卷十八亦有记载,至元八年规定:“以夫出妻妾者,分朗写立休书,赴官告押执照,即听归宗,依礼改嫁,以正夫妇之道。”此条非元朝创新,推断唐朝应有相关条文。[48]

笔者以为,“和离”程序中的官府登记即是官府审查“放妻书”,予以认可后,对男女双方进行户籍变动的行为,[49]此时“和离”的程序才真正完结。若未经官府登记,户籍一直没有变动,则“和离”是不被承认的。而前面所言的“放妻书”的解纷功能以及再娶再嫁须持“放妻书”,亦与官府的登记紧密相连。只有“和离”经过相关程序后正式生效,和离文书方具有解纷功能,双方方能再娶再嫁,否则其程序是否正当及真实性都难以被确定,缺乏相应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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