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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违规责任划分的不明确状态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制于法人独立和有限责任的原则,大股东一般无须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现行的《证券法》规定,必须证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主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实际上,在一家典型的完全控股型家族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均了如指掌,上市公司违规大股东是难辞其咎的,这种情况下将大股东违规与上市公司违规相割裂,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规则,显得不甚合理。

大股东违规责任划分的不明确状态

股东通常被称之为上市公司的幕后人,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和监管的日趋完善,大股东违规一般不会直接赤裸裸地体现为掠夺、霸占上市公司资产,而更多地表现为侵蚀、巧取、迂回套取等较为隐蔽的样式。现实中,许多大股东违规是通过上市公司及大股东控制下的董、监、高违规而表现出来的,复杂的大股东违规还牵扯到大量第三方主体如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等,彼此间的关系复杂微妙,增加了查证和厘清彼此间责任的难度。

受制于法人独立有限责任的原则,大股东一般无须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现行的《证券法》规定,必须证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主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实际上,在一家典型的完全控股型家族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均了如指掌,上市公司违规(尤其是那些涉及大股东事项的信息披露违规)大股东是难辞其咎的,这种情况下将大股东违规与上市公司违规相割裂,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规则,显得不甚合理。

实际上,在监管现实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没有完全界分开来。对于严重的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掏空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等),由于无法将证明链条延伸至大股东身上,不得不以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简单违规而停止。而上市公司高管在这些违规中承担的责任,往往是较为轻微的信息披露违规责任,因此不有效割裂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高管之间的利益纽带和责任默契,就无法实现对大股东的有效追责。(www.xing528.com)

此外,在大股东违规合谋化、循环化和隐蔽化的趋势下,大股东与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金融机构(银行信托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短线大户等)的勾结和串谋也呈递增态势。在多主体合谋的复杂违规中,如何抽丝剥茧,清除盘根错节的干扰因素,清晰分辨各类主体的主观过错,有效证明合谋或串谋的存在,准确追究大股东的法律责任,的确是一个棘手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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