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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供体-受体关系范围的立法考量因素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普遍对“供体—受体”关系设定限制,是为防范器官买卖的道德风险而设计的法律过滤装置。出于人性的考量,在无亲密关系的“供体—受体”关系中,相比于无私奉献的捐献者,具有获利动机的供体的出现概率明显更大,在此种情况下发生器官买卖的可能性较高。法律为尽可能排除器官买卖,而将“供体—受体”关系限制为一定的亲密关系范围内,在该限定的亲密关系范围内发生器官买卖的概率较低,有助于遏制器官商品化。

限定供体-受体关系范围的立法考量因素

1.器官交易风险防范

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确立了禁止器官商品化的法律规则。学术界主流的看法是坚决否认器官的商品化倾向。因为器官商品化将引发严重的社会伦理问题。器官商品化违背人的尊严,是把人从目的降低为单纯的手段;容易滋生犯罪,加剧不平等,给弱势人群带来风险和伤害;更使得器官捐赠崇高的爱的价值不复存在。[8]从法律属性上分析,人的器官存在于人体之内时乃人体有机体的一部分,属于权利主体人格的载体,不能成为法律上权利客体,亦不符合物权法上的“物”的属性。但脱离人体的器官是否当然属于民法上之“物”,理论上争议颇多。杨立新教授主张对物进行类型化并加以不同的法律规制,从而建立法律物格制度。物格分为生命物格、抽象物格和一般物格,其中生命物格是具有生命的物的法律物格,是民法物格中的最高格。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应当置于法律物格中的最高格,即生命物格,“对它的保护力度不同于一般物,其移转时有特殊规则的要求,这样才能既满足医学上抢救病患的急需,又能够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维护文明社会秩序,为创设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民法规则奠定基础。”[9]刘家安教授认为伦理性是物的特征之一,[10]脱离人体的器官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意义上被视为法律上的物,其具有很强的伦理性,与人格尊严、公序良俗密切关涉且不得任意处分,脱离人体的器官可以被无偿捐赠而不能像普通动产一般自由买卖。

各国普遍对“供体—受体”关系设定限制,是为防范器官买卖的道德风险而设计的法律过滤装置。出于人性的考量,在无亲密关系的“供体—受体”关系中,相比于无私奉献的捐献者,具有获利动机的供体的出现概率明显更大,在此种情况下发生器官买卖的可能性较高。法律为尽可能排除器官买卖,而将“供体—受体”关系限制为一定的亲密关系范围内,在该限定的亲密关系范围内发生器官买卖的概率较低,有助于遏制器官商品化。

2.生命健康权益保障

生命健康保障原则是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贯穿于卫生法的全部领域,对卫生立法起着根本性指导作用。[11]具体在器官移植立法领域,器官移植本身是一种医疗行为,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一种医学技术手段,保障生命健康是器官移植行为以及器官移植立法的逻辑起点和最终目的。器官移植法有两个重要的目标,一是确保为治疗目的提供稳定的人体器官供应;二是防止人体器官的商业交易。前者要求在公共政策制定上鼓励尽可能多的器官捐献;后者要求管理机构在移植中对商业考量的影响保持警惕。[12]防止器官交易与保障生命健康均属器官移植法律规制的立法考量因素,二者原本并行不悖,但是具体在“供体—受体”关系范围的法律限定中,这两个因素之间形成了张力关系。立法主要基于防止器官交易风险的考量,以亲疏关系为基准,将“供体—受体”关系加以限制至一定范围内,对超出此关系范围外的活体器官捐献移植评价为非法,但有时超出法定关系范围外的供、受体之间的活体器官移植客观上达到了挽救生命、恢复健康的效果。一味禁止此类情形下活体器官移植可能导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生存机会减少,与保障生命健康权益原则形成紧张关系。实践中出现的交叉移植等现象就反映了此种紧张关系。因此,防范器官买卖和保障生命健康二者是法律设定“供体—受体”关系限制时必须综合考量的因素。并且,在任何时候,保障生命健康权益都是首要考量因素。(www.xing528.com)

3.符合伦理道德

活体器官移植容易引发伦理争议,只有保证活体器官移植是出于捐献者自愿、符合家庭伦理以及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符合性是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立法的重要考虑因素。

(1)捐献者自由意志的充分保证。摘取活体器官系对供体身体完整性的破坏,若无不法性阻却事由,即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若捐赠决定源于捐赠者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知情同意或曰“承诺”[13],便得以阻却不法。由此,保证捐赠意志的自主性是活体器官移植合法性的关键要素。而亲缘关系内的活体器官移植捐赠者更容易受到家庭内部的情感和精神压力而造成捐献决定的意志瑕疵。因而立法将供体、受体关系限定在特定亲缘关系范围内的同时,更要对捐赠者的自由意志予以充分保障和关切。

(2)自由意志的家庭伦理制约。“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家庭关系是现阶段社会关系的核心,器官移植尤其是活体器官移植包含诸多伦理问题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医疗手段,在卫生法的板块中,其更多的是作为医疗伦理法的规制对象而非医事法的范畴。[14]在活体器官移植中,捐赠决定不单单是捐赠者自由意志所支配的个人事项,而存在捐赠决定背后的家庭伦理因素制约。因为,捐赠者个人作为家庭成员一分子担负着家庭责任,活体器官移植对捐赠者的健康风险会影响其家庭义务[15]的承担和履行,家庭其他成员的意志对捐赠决定在实然和应然层面均有一定影响。在某些情形下,比如家庭成员与捐献者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陌生关系间的捐献将可能引发家庭与社会对捐赠者“利他”与“利家”之间关系的伦理争议,立法将“供体—受体”关系限定在特定亲缘关系内也是基于减少伦理争议的考量,因为在此关系内,“利他”与“利家”基本重叠归属于家庭共同体利益中,不至于引发较大伦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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