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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及适用条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愿原则是仲裁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可见,在纠纷发生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存在有仲裁协议的案件,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否则应该不予受理。

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及适用条件

1.自愿仲裁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核心。是指仲裁基于当事人的意志,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是否提交仲裁、提交哪个仲裁机构审理、以何种方式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选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事项都由当事人决定,这样更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仲裁制度的效率法律不对仲裁作过多的干涉,使当事人更加容易寻找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仲裁以仲裁协议为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即使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会受理。

2.或裁或审原则。或裁或审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这种选择既可以约定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约定在纠纷发生之后。《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可见,在纠纷发生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存在有仲裁协议的案件,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否则应该不予受理。

3.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我国一直以来都坚持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仲裁也同样要遵循这一准则。《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由于仲裁具有民间性,在解决纠纷时也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是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时候,也可以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充来进行裁决,这是依法仲裁为主,友好仲裁为辅的一种仲裁模式。(www.xing528.com)

4.独立仲裁原则。为了避免行政权对仲裁有过多的干预、仲裁机构之间相互影响以及仲裁机构内部不同组织的相互影响从而影响到仲裁的公正性,仲裁需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保障该原则落实,《仲裁法》第10条[6]规定,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之间相互独立,彼此没有隶属的关系。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5.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是指纠纷一旦经过仲裁庭审理并作出裁决,就发生终局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该纠纷再去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说明纠纷一旦经仲裁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不需要经过其他程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也不可以就该纠纷再去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这样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救济途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如果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之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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