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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合作问题详解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可能转化为一种走样的合作,实质是诉权“绑架”司法权。2001年,河南叶县李怀亮因为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公安机关批捕。2003年3月,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丧葬费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均不服。被害人的父母以“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为由,李怀亮以“原判证据不足,应该判无罪”为由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合作问题详解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可能转化为一种走样的合作,实质是诉权“绑架”司法权。备受关注的河南“李怀亮涉嫌杀人案”[17]中的“死刑保证书”就是典型例证。

2001年,河南叶县李怀亮因为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公安机关批捕。2003年3月,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丧葬费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均不服。被害人的父母以“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为由,李怀亮以“原判证据不足,应该判无罪”为由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来的12年间多次发回重审。法院处于进退两难。2012年,一份流传到网络上的“死刑保证书”,让此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份“死刑保证书”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处理到任何程度,我决不再跑,听从平顶山中级法院的处理。”落款处,写有被害人父母的签名且按了手印,时间为2004年5月17日。“死刑保证书”被媒体披露出来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针对“死刑保证书”一事,平顶山法院回应称:所提的“保证书”,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该“保证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但确系平顶山中级法院信笺,且在卷宗中存档。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条件。[18](www.xing528.com)

此事件让笔者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当下语境,诉权的扩张可能带来被害方以及被追诉方近亲属不正当行使诉权的现象,让诉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处于不正常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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