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审判任务与目标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审判任务与目标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谈到确证案件事实及防止内外部偏见时,对抗制程序优于审问制”。言外之意却是对抗制与审问制具有相同,至少是部分重合的任务目标。[102]两者具有“不同的相近性目标”:对抗制目标重在公平竞赛;审问制目标重在真相本身。如认为对抗制程序是为了解决冲突,而审问制是为了执行国家政策。而审问制的正义观集中体现为法治规范下的确证实质真相。这里的利于“上诉复审”是对保障被告宪法权利相关的程序性工作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审判任务与目标

曾经有学者基于目标分析法的实验比较两种模式的优劣。“当谈到确证案件事实及防止内外部偏见时,对抗制程序优于审问制”。[94]言下之意是,对抗制在践行排除干扰因素、认定事实的目的上更具优越性。言外之意却是对抗制与审问制(包括审判程序及相应的法官角色)具有相同,至少是部分重合的任务目标。但我们看到的庭审中有别的法官状态难道真的是在完全相同的目标指引下所呈现的吗?其实,除了法律文化背景外,在两种诉讼模式中审判程序(尤其是第一审程序)所承担的任务的位阶性与追求的目标在层次性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又直接影响了法官不同的庭审状态与角色定位。正如对20世纪90年代意大利在刑事庭审中欲适用对抗制却与宪法中“法官支配庭审”的界定相左的现象的评论一样,“审问制和对抗制程序不是达致相同目标的替代性方式。对于法律的目的是什么、甚至国家的目的是什么,它们基本展现出不同的观点”。[95]其实,二十余年前Damaška教授就已如是说。[96]

对抗制庭审在本质上被学者定义为势均力敌的对手之间的竞赛。[97]犹如竞技体育中的执法裁判一样,法官不会被预设承担“惩罚”或“教育”的任务。但“当事人主义基本上奉行竞技理念……法官的目的是尽量使最终的判决与道德秩序及社会秩序相协调”。[98]

审问制庭审在本质上被学者定义为在确证事实真相(true facts)指引下的正式且全面的审理或调查(inquest)。一旦案件进入法庭,法官将被赋予发现或认定真实性(find the truth)的使命。[99]还有学者将审问制程序的目的与要旨进一步限定为“探寻实体或实质真实”(search of substantive truth)。[100]法官所追寻的真实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实体,不会依附于或止于控辩双方认可下的事实。这与所谓“程序性真实”形成鲜明对照。

与这种描述两种制度任务的“经验为据的真实”(material truth)、“形式上的真实”(formal truth)[101]的二分法不同,有学者主张两者都可持有相同的真实观,如都可承认事实的客观存在。但在具体庭审阶段,不同的目的却使得对这种存在的真实性有不同程度的追求(commitment),Damaška教授称之为“对发现真相的不同努力”。[102]两者具有“不同的相近性目标”:对抗制目标重在公平竞赛(fair play);审问制目标重在真相本身。[103]之所以说不同是相近的,主要在于两者对目标的层次性理解。对抗制“并不是对事实漠不关心,而是以一种特别的方式证实、确信而已。正如法国谚语所言‘冲突的意见说明真相’(Du choc des opinions jaillit la verité)”。 [104]但对抗制更尊重双方的意见,包括冲突性的、合意性的。甚至可将事实理解成“对抗双方可以接受的事实”。[105]同理,审问制也会兼及双方的意见,但却认为“双方本身会因感情而失去判断力或理解力,被认为不能追求真相”。[106]所以,两者有时为了更高位阶的目标而暂时远离了相对次要的任务。(www.xing528.com)

当然,也有从其他角度论说两者的不同目标。如认为对抗制程序是为了解决冲突,而审问制是为了执行国家政策。[107]

根本上说,从法律层面上对目标的不同理解为两者所追寻的正义标准有别。对抗制视野下的正义明显更侧重程序性正义和被告宪法性权利的保障。而审问制的正义观集中体现为法治规范下的确证实质真相。前者,从美国司法实践中上诉法院通常对法官司法的任务要求角度可更好地理解。“法庭负担的职责(duties)倾向强调法官作用为预先满足后续对争点上诉审的需要,或做记录以便之后上诉审。该要求典型地论及了被告宪法上受保障的权利和企图防止对此权利不知情或无意间丧失……(法官)确保被告能及时维护宪法性权利”。[108]此要求指引法官通过程序性的一系列措施保障被告宪法权利和正当程序的实现。需要注意,这里“对争点的上诉复审需要”并非要求在无陪审团时法官必须对裁判结论作出正当性说理与论证。美国绝大多数州和联邦系统无此种强制性要求。这里的利于“上诉复审”是对保障被告宪法权利相关的程序性工作的要求。并且学者认为“该宗旨是值得称赞的,引导庭审法官满足这些要求通常就是好的实践”。[109]还有学者将对抗制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概括为双方之间的“平等”,若机会平等则公正将显现。[110]而审问制判断法官司法正义性的标准至少有四项:“实体事实之正确性”、“诉讼程序之合法性”、“为维护法和平而对被告为有罪之判决”并“使受判决人再社会化”。[111]虽然这是德国Roxin教授对刑事诉讼目的之论述,但他同时承认“所谓的诉讼目的,主要就是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112]所以,将其理解为审问制法治国家衡量正义的指标也不为过。而且通常前两项,甚至仅第一项有时就被解读为首要的正义标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