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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经济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经济法

(一)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国际社会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IOCU,简称Consumers International,CI)宣告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该组织)。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1985年,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如今,已有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3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IOCU,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正如IOCU主席所说:“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二)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国家的基本职责,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它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并于1987年被IOCU接受为正式成员。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并明确提出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保护

国家立法机关应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修改、颁布、废止等立法活动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已建立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为辅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为了更好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2.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活动,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政府的行政保护工作成效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直接相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3.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专政机构通过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对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www.xing528.com)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社会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其中,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组织即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总称。它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产物,是消费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它是一种社会团体,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它是由国务院决定成立的具有官方性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也是中国目前唯一的全国性的消费者自己的组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第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第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第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第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第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第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此外,大众传播媒介也应该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切实有效的宣传工作,从社会舆论层面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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