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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概念及监管案例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导意见》指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且不能从事公众存款业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指导意见》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能够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具有商业性,而且具有公益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性体现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等特点上。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仍旧处于发展阶段。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概念及监管案例研究结果

1.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主要参考的是央行银监会于2008年发布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且不能从事公众存款业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指导意见》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能够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具有商业性,而且具有公益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性体现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等特点上。它的公益性体现在小额贷款服务有利于解决“三农”、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等融资困难问题。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仍旧处于发展阶段。

2.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小额贷款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试点期(1993—2005年)。1993年,我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将孟加拉国的小额贷款模式作为扶贫项目引入国内,这一举动被视为是我国小额贷款制度的开端。1994年至1995年,研究所在河南、河北等地设立了县级扶贫社,被视为是小额贷款本土化的开端。从1995年开始,小额贷款项目在全国17个省的48个县试行,每年服务贫困人口约5万次。在这几年里,小额贷款在国家扶贫机构的政策推动和国内外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下得以较快发展。2001年,UNDP和CICETE与中国人民银行一起,开展了以小额贷款为基础的政策研究,为小额贷款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自2001年后,农村正规机构开始介入小额信贷领域,在中国人民银行推动下全面推广小额信贷。(www.xing528.com)

第二个阶段为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2005年,国务院第一次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小额贷款公司给出政策指引。央行等多个部门开展了全国性商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这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正式起步,同年,在山西省成立了我国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日升隆”和“晋源泰”。随着监管部门开始放松小额信贷的行业准入标准,民间资本可以进入小额信贷行业,商业性小额贷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迅速崛起。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不仅带动了行业的发展,也将小额信贷这一金融工具成功地从贫穷农户推广到城市小微企业,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做出了一份贡献。

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 791家,其中江苏、辽宁、内蒙古为前三名,如表5.1所示。

表5.1 2010—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http://www.pb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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