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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保护案例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是许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比如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 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公力救济对自力救济的取代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对该义务的履行。

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保护案例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是许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比如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 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这种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的同时所负有的义务,同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这种保护也是许多行政机关的存在目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公力救济对自力救济的取代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对该义务的履行。如果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履行该项义务时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一方面构成违法失职,另一方面则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威胁无法排除,有时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比如,甲公民接到匿名信,信中称如果甲公民还像现在这样张扬,将会受到殴打。甲为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安全遂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此事。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履行,甲所受到的人身威胁将无法解除,一旦甲真正遭到殴打,这种损害就是无法弥补的。因此,甲公民不论对公安机关的拒绝履行行为,还是迟迟不作答复的消极不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理解此类案件需要注意:①行政主体须对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一般不允许公民泛泛地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律为其设定的一般义务提起诉讼,例如相对人不能仅因某街区的商店被抢就起诉警察不作为,只有在其向行政机关报案或行政主体主动发现商店被抢,但因没有采取措施导致相对人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起诉;②一般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使行政机关知晓相应的情况。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已知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威胁的情况,其法定职责的履行就不以申请的存在为必要。比如,当某公民遭到一歹徒抢劫时被进行治安巡逻的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申请民警保护,民警也必须主动履行保护职责。如果民警躲避离去,该公民事后有权对民警所在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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