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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正当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有的法院倾向于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为判断采纳与否的标准,把被告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异议视为一类,都称为异议证据,审查核实其客观真实性是否存在疑义,有疑义则排除,无疑义则适用。

作为正当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的少、补正的多”现象背后司法理念则是实体真实、惩罚犯罪的价值取向胜过程序性价值。审前阶段与审判阶段具体表现方式不同:

1.审判前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司法人员的动力不足,更多地表现为补正与补救,仍然以实体上控诉成功为主要价值取向,不能因为证据的资格问题而影响、甚至抛弃“控诉效果”

总体来看,排除与补正的比例严重失调。各种各样的补查、补正方式,排除的情形非常少。同时,在补查补正中,“办案情况说明”占有很大部分。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具体的排除程序,加上部门利益的考虑,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几乎没有。即使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有些检察官认为,法院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可以影响定罪量刑,具有终局性。而审判前主要在打击犯罪,有非法证据,重在弥补,感觉排除非法证据意义不大。(www.xing528.com)

2.在审判阶段,围绕真相的查明为价值取向,非法证据审查往往演变为“异议证据”的审查

基于不同的动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面临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界限模糊、难以区分时,法院笼统视为争议证据进行隐形排除。这表现为法院在庭审中告知被告方排除证据存在一系列困难,如果不申请证据排除则以“认罪态度好”为由,可能会在量刑方面考虑从轻。结果,被告人主动放弃申请证据排除,表示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4]二是出于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只考虑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而笼统视为异议证据。比如有的法院倾向于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为判断采纳与否的标准,把被告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异议视为一类,都称为异议证据,审查核实其客观真实性是否存在疑义,有疑义则排除,无疑义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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