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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担保物权分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毁损、灭失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侵权损害赔偿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依法作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赔偿金优先受偿其债权。

民法分论:担保物权分类

【导读】

担保物权的分类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担保物权作出类型划分,以认识各类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学习本节应当重点掌握分类的标准,各类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的法律意义。

【讲述】

传统民法理论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担保物权作出不同的分类,担保物权的分类主要有: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可将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约定担保物权,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如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等。

区分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的意义在于,二者的成立条件不同。前者依法律规定而成立,后者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通常以合同为之。

二、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客体的不同,可将担保物权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如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依法可担保的权利为客体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权利的质权,不动产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法律对它们的调整原则不同。动产担保物权和动产权利担保物权原则上应采取交付的公示方法,不动产担保物权和不动产权利担保物权应采取登记的公示方法。

三、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根据是否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可将担保物权分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转移给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如质权、留置权;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不转移给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www.xing528.com)

上述分类的意义在于,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区别的重要标志。在现代物权法上,对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分,已经无法再以客体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为划分依据,而只能以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来作出区分,所以,在约定的担保物权中,只要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就是抵押权;只要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就是质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特点,使抵押权成为“担保之王”。

四、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否,可将担保物权分为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登记的担保物权是指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担保物权,如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不登记的担保物权是指依法无须登记即可生效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登记的担保物权只有经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五、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种类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可将担保物权划分为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典型担保物权,是指凡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担保物权,如我国物权法第四编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非典型担保物权,又称不规则担保物权,是指在社会交易实践中自发产生的、而为判例、学说所承认的或者由特别法专门规定的担保,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按揭等为非典型担保。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二者的根据的不同以及由此发生的效力的不同。

【应用】

关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担保物权作为物权,其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最大的不同在于,担保物权属于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权,因此,即使作为担保物权客体的物毁损,灭失,只要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存在,担保物权就会继续依法存在于作为物的代位的交换价值的形态之上,这就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支配性的性质决定的。对于担保物权的代位性,我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具体来说,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包含如下内容:①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意外毁损、灭失时,如果该担保财产投了保险,因担保物意外灭失而依据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继续作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保险金优先受偿其债权。②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毁损、灭失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侵权损害赔偿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依法作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赔偿金优先受偿其债权。③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依法被征收或者担保物因添附而发生权属变更时,因征收或添附而依法获得的补偿金、补偿费,继续作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补偿金、补偿费优先受偿其债权。④如果被担保的债权在获得代位物时履行期尚未届满,当事人应当依法提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到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再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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