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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物权分类与种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可见,我国物权法上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学习物权的分类主要掌握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定义,学习物权的种类主要明确我国物权法上规定了哪些物权,从而明确物权概念的外延范围。

民法分论第3版:物权分类与种类

【导读】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可见,我国物权法上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学习物权的分类主要掌握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定义,学习物权的种类主要明确我国物权法上规定了哪些物权,从而明确物权概念的外延范围。

【讲述】

一、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分类是指依据不同标准对各种物权所做的归类,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认识各类物权的特性,以及法律的不同规定。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以标的物的归属关系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也称自物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则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特定物享有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对于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于特定范围的支配权,所以被称为限制物权,而所有权则为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支配的物权,称为完全物权。由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系设定于所有权之标的物上的物权,其设定期间使所有权的权能作用受到定限,在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对物的支配范围内,所有权人的同一支配内容的权能不能实现,待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效力除去后,所有权才恢复其圆满支配状态。所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定限物权。由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所有权基础上设定的,因此,所有权为原始物权,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派生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定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多为有期限物权,而所有权是永久存续的,是无期限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以权利人利用他人物的目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依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在于:用益物权适用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担保物权适用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①用益物权是对特定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可以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且必须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只能就物的变价优先受偿,而不能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也不一定都必须占有标的物,例如抵押权就不必占有标的物。②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的用益物权一般是独立享有的,除地役权是以对需役地的所有权为条件外,用益物权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担保物权是从物权,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是以他对债务人的债权为前提的,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担保物权不能脱离开主债权独立转让。③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的可以以其赔偿、补偿款替补,担保物权人可以以担保物的赔偿、补偿款优先受偿。用益物权没有物上代位性,标的物灭失的,用益物权消灭,不以他物替补。

【示例】

上例4中,李三在与村委会就承包果园土地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自合同订立生效时就设立了对该果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李三有权在承包期限内对果园土地从事以经营果树为内容的使用、收益,他必须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存在。如果在承包期间该块土地因自然灾害灭失,李三的承包经营权就消灭。

上例6中,银行对甲公司的两辆解放牌汽车享有抵押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它是担保银行给甲公司贷款债权的实现的,银行在甲公司不归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有权直接变价处分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甲公司按期归还了银行的贷款,即主债权消灭,那么银行对甲公司汽车的抵押权这一从物权也消灭。如果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因交通事故报废,如果该汽车投保,那么保险公司给付甲公司的赔偿金,银行有权代位受偿。

(三)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以标的物的种类不同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不动产物权就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动产物权则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权利物权则是指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不可移动其位置或者移动位置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或者改变其性质的物,主要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土地上的定着物是指固定、并附着于土地上的物,例如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动产是指移动其位置并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除不动产外的物都是动产,例如生活日用品、汽车、电脑手机等。区分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①法律对二者的变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有些物权只能是不动产物权,而不可能是动产物权。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有些物权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物权,而不可能是不动产物权,例如,质权。权利物权只能是权利质权或者权利抵押权,例如《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权利出质、第180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利不可能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客体。③法律对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限制不同,例如,不动产物权要受到相邻关系的限制,土地物权要受到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等。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将物权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物权。例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从物权是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例如,担保物权就是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从物权,地役权是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的从物权。区别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其设立、转让、消灭独立进行;从物权则从属于主权利,主权利决定其命运,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主权利消灭的,从物权也消灭。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的原因是否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将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www.xing528.com)

意定物权,指物权的发生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物权。例如,当事人购买房屋发生的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加工玉器发生的玉器所有权,用益物权合同设定的各项用益物权,抵押、质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法定物权,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除留置权外,其他物权基本都是意定物权。区分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意义在于,由于二者的发生依据不同,法律对其成立要件有不同的规定,应当适用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这里,意定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矛盾,因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意定物权是指这类物权发生的法律事实是由当事人意思决定的。

(六)普通物权与特殊物权

以规定物权的法律不同将物权分为普通物权与特殊物权(或者称准物权)。普通物权,是指由民事基本法律文件规定的物权,例如,民法典或者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特殊物权,也称准物权,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物权,例如,由渔业法规定的渔业权,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采矿权等。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本权与占有

以对物的支配有无物权之实质内容,[3]可将物权区分为本权与占有。占有是对物支配的一种事实,并不是物权。对占有而言,所有权、他物权则为本权。区分的意义在于,对本权适用物权法律制度,对占有适用占有保护制度。法律对二者的保护是不同的。例如,《物权法》对于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没有规定时间限制,而对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则规定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我国《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占有制度。

物权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做出分类,例如,以物权是否以登记生效,分为登记的物权与非登记的物权;以物权是否有期限,分为有期限的物权和无期限的物权;以物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分为原始物权与派生物权等。

二、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就所有人所有的物之实体,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特定目的范围为占有、使用、收益。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法》第118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农业生产。”

3.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5.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三)担保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依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质权。依据《物权法》第208、223条的规定,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或者将其有处分权的依法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3.留置权。依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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